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
(2023年3月10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一、本次會議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選舉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jīng)各代表團醞釀協(xié)商后,再由主席團根據(jù)多數(shù)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須在代表中提名。
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提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進行等額選舉。
四、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為175名。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共提名16名,進行等額選舉。
委員應選名額為159名,按照不少于8%的差額比例,提名172名,進行差額選舉,差額數(shù)為13名。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姓名筆劃排列。
五、本次會議進行選舉和決定任命,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或者決定的人選獲得的贊成票數(shù)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shù),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六、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印制8張選舉票、3張表決票。
8張選舉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選舉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選舉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選舉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選舉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票;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選舉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票。
3張表決票是:國務院總理人選的表決票;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人選的表決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人選的表決票。
七、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分別在以下三次全體會議上進行:
3月10日舉行的第三次全體會議: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3月11日舉行的第四次全體會議: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選舉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3月12日舉行的第五次全體會議: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八、在選舉和決定任命時,收回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等于或者少于發(fā)出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選舉或者表決有效;多于發(fā)出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選舉或者表決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或者表決。
九、對選舉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表示反對的,可以另選他人;表示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另選他人姓名模糊不清的,由總監(jiān)票人進行復核確認后,不計入另選他人票。
對表決票上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不能另提人選。
十、在等額選舉時,每提1名另選人,必須相應反對1名候選人。另選人數(shù)少于或者等于反對的候選人人數(shù)的,該選舉票有效;否則,該選舉票為無效票。
十一、在差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時,反對和棄權的候選人總數(shù)不得少于差額數(shù)13名,否則,該選舉票為無效票。如另提人選,則每提1名另選人,必須在反對和棄權13名候選人的基礎上,至少再反對1名候選人,否則,該選舉票為無效票。
十二、在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時,如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贊成票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如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贊成票的當選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留待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以后的會議另行選舉。
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再次投票在3月12日舉行的第五次全體會議上進行。
十三、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采用電子選舉系統(tǒng)計票。在投票過程中,如電子選舉系統(tǒng)出現(xiàn)故障,投票繼續(xù)進行,投票結束后,在總監(jiān)票人、監(jiān)票人監(jiān)督下,啟用備用電子選舉系統(tǒng)。
電子選舉系統(tǒng)認定為無效票的,由總監(jiān)票人進行復核確認。
十四、選舉票和表決票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等7種少數(shù)民族文字印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的選舉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票,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人選的表決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漢語文字,另印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對照表,與選舉票或者表決票同時發(fā)給少數(shù)民族代表,以便對照寫票。
十五、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或者決定任命時,會場設秘密寫票處。
十六、大會設監(jiān)票人35名,由各代表團在不是候選人或被決定任命的人選的代表中推選。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代表團,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代表團,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代表團,各推選1名。大會設總監(jiān)票人2名,由主席團在監(jiān)票人中指定?偙O(jiān)票人、監(jiān)票人名單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偙O(jiān)票人和監(jiān)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發(fā)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jiān)督。
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十七、會場設票箱28個,不設流動票箱;代表須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十八、投票時,總監(jiān)票人、監(jiān)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九、投票結束后,由總監(jiān)票人報告投票結果,由大會執(zhí)行主席宣布選舉或者表決是否有效。
二十、計票結束后,由總監(jiān)票人向大會執(zhí)行主席報告選舉或者表決的計票結果,由大會執(zhí)行主席向大會宣布選舉或者表決的結果。
二十一、本辦法經(jīng)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