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
(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健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guī)范其行使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總結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guī)則!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xiàn)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四、將第二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六、將第三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六條、第七條,修改為: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shù)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wǎng)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七、將第四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會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如需要臨時調整會議議程,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八、將第五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日的七日前,將會議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九、將第六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圍繞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做好審議發(fā)言準備!
十、將第八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省人民政府、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
“(三)設區(qū)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
“(四)與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有關的部門負責人。”
第三款修改為:“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會議的人員范圍!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主任會議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擬訂,報秘書長審定,并定期調整。”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舉行聯(lián)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江西數(shù)字人大等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wǎng)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十四、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主任會議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起草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十五、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省長、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的人事任免案。省人民政府、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文本和說明!
十七、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應當提供相關的資料。
“任免案、撤職案應當附有擬任免、撤職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撤職的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shù)綍卮鹪儐!?br>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lián)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代擬議案的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作說明。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其主要負責人作說明。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作說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其負責人到會作說明,也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lián)名提出的議案,由提出議案的領銜人作說明,也可以作書面說明。”
十九、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審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情況的報告后,召開分組會議或者聯(lián)組會議進行審議。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在全體會議上進行集中審議!
二十、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聽取和審議報告”。
二十一、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省人民政府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省人民政府關于決算的報告、審計工作的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huán)境狀況和環(huán)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省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省人民政府關于金融工作有關情況的報告;
“(六)省人民政府關于政府債務工作有關情況的報告;
“(七)常務委員會執(zhí)法檢查組提出的執(zhí)法檢查報告;
“(八)專門委員會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九)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免聯(lián)絡工作委員會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十)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一)其他報告。
“省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作專項工作報告,由其負責人到會報告,也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
“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作專項工作報告,由其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到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執(zhí)法檢查組向常務委員會作執(zhí)法檢查報告,由執(zhí)法檢查組組長作報告。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委托副組長作報告。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作報告,由其主要負責人作報告。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作報告。”
二十二、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詢問和質詢”。
二十三、將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三條合并,作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聯(lián)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或者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召開聯(lián)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jù)專題詢問的議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shù)綍,聽取意見,回答詢問?br>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二十五、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省監(jiān)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十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fā)會議!
二十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fā)會議或者印發(fā)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二十九、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三十、將第六章章名修改為“發(fā)言和表決”。
三十一、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或者聯(lián)組會議上的每次發(fā)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一般不超過十分鐘。發(fā)言人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fā)言時間。
“在分組會議上的發(fā)言,應當圍繞審議內容,不作與審議內容無關的發(fā)言,確保審議質量,同時應當注意控制發(fā)言時長,確保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發(fā)表意見。未發(fā)言或者有補充意見的,可以提供書面發(fā)言材料。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fā)言,由會議工作人員記錄,經發(fā)言人核對簽字后,編印會議簡報和存檔。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權發(fā)言,適用本章有關規(guī)定!
三十二、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議案需要交付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表決結果由主持人當場宣布。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三十三、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表決器系統(tǒng)在使用中發(fā)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wǎng)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三十四、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表決關于代理省人民政府省長、代理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代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代理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決定,應當逐人表決。
“常務委員會表決下列任免案、撤職案,應當逐人表決:
“(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五)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
“(七)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設區(qū)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除前款所列任免案、撤職案外,其他任免案、撤職案可以合并表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合并表決的任免案、撤職案中的個別人員提出異議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實行逐人表決!
三十五、增加一章,作為第七章“公布和備案”;增加四條,分別作為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內容如下:
“第七章 公布和備案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規(guī)、決議、決定、人事任免事項以及其他議案,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補選、辭職、罷免等事項,由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規(guī)、決議、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有關說明、報告,發(fā)布的公告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江西人大新聞網(wǎng)上刊載。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規(guī),應當依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于接受辭職請求的決定,應當依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其中關于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請求的決定,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序。
“常務委員會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結果,應當依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去代表職務請求和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應當依法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十六、刪除第三十六條。
三十七、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八、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十七條中的“新聞單位應當進行宣傳報道”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通知新聞單位進行宣傳報道”。
(二)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的“工作報告”修改為“報告”。
本決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