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公告(第9號)
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公告(第9號)
浙江省紹興市人大常委會
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公告(第9號)
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公告(第9號)
《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已于2022年4月2日經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現將《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2022年4月2日
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2022年4月2日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工作報告、計劃、預算的提出和審查
第五章 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按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議事。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準備、召開以及會議期間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規(guī)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主任會議可以另行決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guī)草案發(fā)給代表。必要時,可以在會議舉行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法規(guī)草案。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負責會議期間代表團工作,副團長協(xié)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負責主持代表小組會議,按照會議日程安排,組織代表討論和審議。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由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各代表團在預備會議舉行前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表決。
第十二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zhí)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副秘書長的人選;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各代表團審議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有關重大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可以下設若干工作機構。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依法行使職權。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議召開前應當由選舉單位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辦理請假手續(xù),會議期間應當由所在代表團向大會秘書處辦理請假手續(xù)。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由大會秘書處向主席團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全體代表通報。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本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市選舉產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不是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參照本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
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參加大會的各項活動,可以在會議上發(fā)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根據需要組織有關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集中采訪。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進行公開轉播。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材料一般使用電子文本,確有必要的,印發(fā)紙質文本。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在本次會議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秘書處。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經由主席團決定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由秘書處向主席團提出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fā)會議。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和有關材料。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會議提供有關材料。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報告,審議決定是否將該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五條 法規(guī)案的提出、審議按照《紹興市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或者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審議結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繼續(xù)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交付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專門委員會提出議案審議結果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以適當形式及時向代表反饋,并印發(fā)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經主席團研究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九條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工作報告、計劃、預算的提出和審查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項工作報告應當在會議舉行前發(fā)給代表。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對各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決議草案由主席團委托秘書處提出,經各代表團討論后,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的主要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并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
第三十五條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并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受主席團委托,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和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提出相應的決議草案,經各代表團討論后,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草案和中長期規(guī)劃綱要草案的審查、批準程序,參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聯合提名。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guī)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四十條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提名。
第四十一條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四十二條 候選人的提名者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 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時候,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贊成票為當選;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采用按表決器方式、無記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以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或者表決時,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結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通過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 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七條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依照本規(guī)則第七章的規(guī)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八條 罷免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請求,在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后,應當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后,罷免的決議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三條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舉行代表小組會議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四條 主席團就議案和有關報告聽取各代表團審議意見,進行討論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進行審查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決定的形式和時間,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第五十七條 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質詢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fā)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或者印發(fā)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八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繼續(xù)提出質詢,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受質詢機關應當作出進一步答復。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提議,由主席團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十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六十三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有權充分發(fā)表意見,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表決。
代表在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四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每人可以發(fā)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發(fā)言的代表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會議執(zhí)行主席安排發(fā)言順序;代表在進行大會發(fā)言或者進行表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fā)言的,經會議執(zhí)行主席許可,始得發(fā)言。
第六十五條 在主席團會議上,主席團成員和列席主席團會議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fā)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二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fā)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六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fā)言,由秘書處整理成簡報發(fā)送代表。代表的審議意見會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匯總整理,并送市有關機關研究處理。
第六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某項議案在交付表決以前有重大不同意見的,經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提議,主席團可以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就該項議案是否交付本次會議表決的問題進行表決。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表決議案、決議、決定,采用按表決器方式。如果表決器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采用舉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表決結果以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持人當場宣布。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由會議主持人決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的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由主席團發(fā)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發(fā)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必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七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決議、決定、工作報告和主席團發(fā)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紹興日報》、紹興人大網等媒體上公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