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賠償和追償辦法
杭州市行政賠償和追償辦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行政賠償和追償辦法
杭州市行政賠償和追償辦法
(2021年12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號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行政賠償?shù)臋嗬,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以及相關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當賠則賠、應追盡追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統(tǒng)籌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等工作。
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承擔。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的法治監(jiān)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nèi)依法做好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
第五條 行政賠償和追償案件承辦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賠償、追償?shù),應當回避?br>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shù)臋嗬?br>
第七條 賠償義務機關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確定。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shù),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請求人向其中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該機關應當先予賠償,再與其他共同賠償機關劃分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
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責任分擔有異議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
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賠償請求人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登記處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按照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收到申請的時間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九條 經(jīng)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nèi)出具告知單,告知賠償請求人相關材料已經(jīng)收到,并將在法定期限內(nèi)處理;經(jīng)核實,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作出不予賠償?shù)臎Q定:
(一)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二)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
(三)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的;
(四)賠償請求超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審查賠償請求的事實、證據(jù)和理由,查明賠償請求所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侵害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以及賠償義務機關是否具有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等事項。
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當面或者電話、音視頻等方式進行,并以適當方式記錄在案。賠償請求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影音資料應當附卷。
案件爭議較大或者案情疑難、復雜的,賠償義務機關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案涉行政行為實施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舉行聽證。聽證情況應當制作筆錄。
第十一條 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查公民被羈押、釋放的法律文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并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方式、項目及賠償數(shù)額。
第十二條 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查下列材料,并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方式、項目及賠償數(shù)額:
(一)法醫(yī)鑒定或者經(jīng)衛(wèi)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證明,主要包括住院證明、身體傷害證明、休息單等;
(二)醫(yī)療費、護理費、康復費、誤工費、喪葬費等票據(jù)或者支付憑證;
(三)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意見;
(四)死亡證明;
(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扶養(yǎng)的未成年人及其他無勞動能力人的有關證明;
(六)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對侵犯財產(chǎn)權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查下列材料,并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方式、項目及賠償數(shù)額:
(一)罰款、沒收、暫扣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等行政處罰,征收、征用財物及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單據(jù)或者其他憑證;
(二)能夠證明已損壞、滅失、變賣的財產(chǎn)價格、價值的有關證據(jù),包括評估報告、鑒定意見等;
(三)停產(chǎn)、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jīng)常性費用開支憑證或者證明;
(四)其他有關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
(一)受害人經(jīng)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的;
(二)受害人經(jīng)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lián)的;
(三)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yè)、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lián)的。
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經(jīng)鑒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經(jīng)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lián)的,可以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義務機關中止審查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一)申請賠償?shù)墓駟适袷滦袨槟芰,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申請賠償?shù)墓裣侣洳幻骰蛘弑恍媸й櫟模?br>
(三)申請賠償?shù)墓袼劳,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賠償審查的;
(四)申請賠償?shù)姆ㄈ嘶蛘咂渌M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賠償審查的;
(五)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賠償審查的;
(六)賠償審查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以其他尚未辦結案件的結果為依據(jù)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審查的情形。
中止審查的情形消除后,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恢復審查,并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義務機關終止審查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一)申請賠償?shù)墓袼劳觯瑳]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或者其繼承人、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放棄賠償請求的;
(二)申請賠償?shù)姆ㄈ嘶蛘咂渌M織終止,沒有權利承受人,或者權利承受人放棄賠償請求的;
(三)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終止的情形。
前款規(guī)定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權利承受人、賠償請求人為兩個以上的,放棄賠償請求或者撤回賠償申請應當由全體賠償請求人共同提出。
第十七條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前,應當就是否協(xié)商征求賠償請求人的意見。賠償請求人同意協(xié)商的,可以就賠償方式、項目和數(shù)額進行協(xié)商。
賠償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原則,且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按照協(xié)商結果作出賠償決定。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或者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決定作出前反悔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第十八條 行政賠償案件完成調(diào)查后,案件承辦人應當提出處理意見,賠償義務機關按規(guī)定審批通過后,依法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
第十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決定賠償?shù)模瑧斨谱餍姓r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決定不予賠償?shù),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行政賠償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決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專用印章,并載明以下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
(二)賠償請求人的請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
(三)賠償決定內(nèi)容,包括認定的事實、根據(jù)和理由,賠償方式、項目、數(shù)額及計算方法等;
(四)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賠償決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級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報送賠償決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應當向其上一級政府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報送賠償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行政賠償類行政復議案件審議機制,提高行政賠償類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能力和水平。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否賠償和賠償方式、項目、數(shù)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報送本級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賠償方式為支付賠償金的,賠償義務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賠償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中告知賠償請求人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申請。行政判決明確賠償方式為支付賠償金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提出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申請。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請求人支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賠償方式為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行政賠償決定、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執(zhí)行完畢。情況復雜的,經(jīng)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并告知賠償請求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內(nèi)恢復原狀的,經(jīng)賠償請求人同意,可適當延長執(zhí)行期限。
賠償方式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行政賠償決定、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執(zhí)行完畢。情況復雜的,經(jīng)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告知賠償請求人。
行政判決已經(jīng)確定執(zhí)行期限的,按照行政判決執(zhí)行。
第三章 行政追償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開展追償調(diào)查,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復議、紀檢監(jiān)察、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出具的生效文書認定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作為追償?shù)囊罁?jù)。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行政追償案件應當全面調(diào)查,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diào)取證據(jù)材料,詢問證人和相關責任人員,查明下列事項:
(一)有關責任人員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及其過錯程度;
(二)有關責任人員的主觀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三)是否存在不予追償或者免予追償?shù)那樾危?br>
(四)有關責任人員的經(jīng)濟承受能力;
(五)其他依法應當查明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國家賠償費用的追償金額應當根據(jù)違法行為的性質(zhì)和情節(jié)、損害后果、被追償人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并為被追償人及其扶養(yǎng)、贍養(yǎng)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追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國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兩倍。作出追償決定時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以已公布的最近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準。
涉及兩個以上責任人的,應當分別確定追償比例和追償金額,合計追償總額不超過實際發(fā)生的國家賠償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不予追償:
(一)因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經(jīng)審慎履行職責后仍然作出錯誤判斷導致行政賠償?shù)模?br>
(二)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已經(jīng)審慎履行職責,但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行政賠償?shù)模?br>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明確或者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適用理解存在爭議導致行政賠償?shù)模?br>
(四)其他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行政賠償?shù)那樾巍?br>
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對上級錯誤決定或者命令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采納,造成損害導致行政賠償?shù),依照前款?guī)定處理;但是,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jīng)依法依規(guī)認定可以免予追責的,免予追償。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義務機關在確定追償金額時應當從輕:
(一)因不可抗力加重違法行為損害后果的;
(二)被追償人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的;
(三)被追償人積極配合追償調(diào)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義務機關在確定追償金額時應當從重:
(一)被追償人一年內(nèi)出現(xiàn)兩次以上同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
(二)被追償人實施轉(zhuǎn)移、銷毀、偽造有關材料,弄虛作假、互相串通等方法阻礙、干擾案件調(diào)查的;
(三)被追償人打擊、報復、威脅、陷害行政相對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追償案件的承辦人員完成案件調(diào)查后,應當提出處理意見,賠償義務機關按規(guī)定研究通過后,依法作出是否追償?shù)臎Q定。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追償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追償人擬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以及在告知之日起五日內(nèi)提出陳述、申辯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對被追償人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和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線索應當進行核實,并記錄在案;對不予采納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追償決定中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啟動追償程序并作出追償或者不予追償?shù)臎Q定,并加蓋賠償義務機關公章,送達相關人員,同時抄送有關財政部門,報送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和其他有權監(jiān)督機關。作出不予追償決定的,應當寫明理由。
賠償義務機關無正當理由未啟動追償程序或者不予追償?shù),由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報請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法追究賠償義務機關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被追償人對追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追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作出追償決定的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復核。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不服的,被追償人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
第三十二條 被追償人應當自收到賠償義務機關追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付追償費用。追償費用應當上繳國庫。
被追償人一次性繳付追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分期繳付書面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同意分期繳付的,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并抄送有關財政部門、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和其他有權監(jiān)督機關。分期繳付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四章 監(jiān)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相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議:
(一)召開聯(lián)席會議,協(xié)調(diào)指導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開展,督促解決重大問題;
(二)發(fā)現(xiàn)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賠償和追償工作中存在不當履行、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可以約談該機關負責人,并視情況予以通報;
(三)開展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調(diào)閱相關資料,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就行政賠償和追償有關工作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四)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報告本區(qū)域內(nèi)重大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情況;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認為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賠償、追償決定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本辦法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說明情況,視情況制發(fā)意見書、建議書通知其限期糾正。
第三十五條 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認為行政賠償、追償案件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依法追究違法違紀責任的,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行政賠償類行政復議案件時,認為需要追究違法違紀責任的,應當及時將相關問題線索移送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
第三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財政部門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一)未按照規(guī)定依法對行政賠償申請作出處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依法執(zhí)行生效行政賠償決定、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判決的;
(三)不配合或者阻撓行政賠償、追償辦案人員調(diào)查取證,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對導致行政賠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償而不追償?shù)模?br>
(五)未按照規(guī)定上繳追償費用的;
(六)在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中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