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2022年6月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
一、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任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將第二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權限范圍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事項,適用本辦法。”
3.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充分發(fā)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有機統(tǒng)一!
4.將第五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時,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5.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或者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
6.增加一章,作為第四章:“省監(jiān)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免”,增加四條,分別作為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
“第十六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中決定代理主任的人選。
“第十七條 根據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十八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提出的辭職請求,并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九條 根據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職務!
7.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8.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9.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決定撤銷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
10.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根據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提請,批準撤換設區(qū)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
11.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任免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決定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的代理人選”。
13.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在“副省長”后增加“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
第三項修改為:“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
第四項修改為:“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任免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五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六)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
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七)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批準任免設區(qū)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4.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一)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第二項修改為:“(二)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第三項修改為:“(三)任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任免其他審判人員和檢察人員”。
15.將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合并,作為第五十條,修改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除決定代理職務的人員外,均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fā)任命書。任命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署名!
16.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 “有關人員”修改為“組成人員”,刪去“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
第二款修改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省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任期不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屆滿為限,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不辦理任免手續(xù)。工作變動或者退休,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免職手續(xù)。在任職期間亡故的,由提請任命機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7.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鐵路運輸法院,包括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濟南鐵路運輸法院、青島鐵路運輸法院。
“本辦法所稱鐵路運輸檢察院,包括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和濟南鐵路運輸檢察院、青島鐵路運輸檢察院!
18.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中的“通過”改為“任免”。
(二)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在“決定接受辭職后”后增加“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三)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在“省長”后增加“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
(四)刪去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局長”“辦公室主任”。
二、對《山東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修改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2.在第五條中“人民法院代理院長”前增加“監(jiān)察委員會代理主任”。
3.將第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員,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任命的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4.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三、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作出修改
1.在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前增加“省監(jiān)察委員會”。
2.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對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的修改意見”。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涉及國家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具體案件的”。
3.刪去第十六條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應當納入承辦單位年度績效考核范圍”。
4.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承辦單位應當加強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答復的綜合分析,建立答復承諾解決事項臺賬。承諾解決事項的辦理進展和落實情況應當及時向代表通報,同時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
5.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具體負責職責范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省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
6.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印發(fā)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體代表!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建議部分承辦單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四、對《山東省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guī)定》作出修改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和建設,保障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2.將第三條修改為:“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行使職權!
3.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況,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另行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期不少于一天,有選舉事項時可以適當延長。臨時舉行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期,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4.刪去第七條、第十八條中的“財政”。
5.將第十五條中的“處理”修改為“辦理”,在“予以答復”后增加“辦理情況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予以公開。”
6.將第十六條中的“審查”修改為“審議”。
7.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和決算草案進行審查,向大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并由主席團將預算、預算調整方案、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8.刪去第十九條。
9.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
10.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或者印發(fā)提質詢案的代表!
此外,為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對四件地方性法規(guī)中有關部門機構的名稱進行了統(tǒng)一規(guī)范,并對相關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出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山東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山東省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guī)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