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29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和單位專職消防隊伍。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伍;單位專職消防隊伍是指由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伍。
第三條 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領導、分級建設、規(guī)范管理、統(tǒng)籌發(fā)展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領導、組織和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政策制定、統(tǒng)籌規(guī)劃和業(yè)務指導,設區(qū)的市、縣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加強單位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與政府專職消防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專職消防隊及其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shù)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guī)定的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zhèn);
。ǘ﹪覙藴省多l(xiāng)鎮(zhèn)消防隊》規(guī)定的鄉(xiāng)鎮(zhèn);
(三)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地區(qū)。
第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ㄒ唬┐笮桶l(fā)電廠、大型煤礦、民用機場;
。ǘ┥a、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yè);
。ㄈ﹥淇扇嫉闹匾镔Y的大型倉庫、基地;
。ㄋ模┚嚯x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其他大型企業(yè);
。ㄎ澹┚嚯x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隊站規(guī)劃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產業(yè)布局,其建筑標準、裝備器材、消防車輛、防護裝備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有條件的地區(qū)和單位可以執(zhí)行特勤消防站建設標準。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經當?shù)叵谰仍畽C構驗收,由當?shù)叵谰仍畽C構報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整合以及更名,確需撤銷、整合以及更名的,應當經市消防救援機構同意,并報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省消防救援機構制定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招錄計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本市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招錄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政府專職消防員招錄工作由省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招錄計劃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市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
單位專職消防人員招錄工作由單位自行組織實施,并依法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和補充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從事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
消防文員,是指在消防救援機構及其派駐單位專職從事消防宣傳、社會培訓、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窗口服務等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招錄對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ǘ┳袷貞椃ê头桑瑩碜o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ㄈ┚哂懈咧屑耙陨衔幕潭;
(四)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二十二周歲以下;
。ㄎ澹┥眢w和心理健康;
。┚哂辛己玫钠沸校
。ㄆ撸┓、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退役士兵、具有二年以上滅火救援實戰(zhàn)經驗的專職消防隊員和專職林業(yè)撲火隊員、大學?埔陨蠈W歷人員,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
消防文員、特殊專業(yè)崗位等人員招錄的具體條件由省消防救援機構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參加入職培訓。
培訓合格的,省消防救援機構錄用人員由省消防救援機構在本級和直屬單位分配,市消防救援機構錄用人員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統(tǒng)一分配。
培訓不合格或者其他不適宜從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應當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規(guī)章制度加強隊伍管理,規(guī)范戰(zhàn)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ǘ┲贫ɑ馂膿渚群蛻本仍A案,定期組織實戰(zhàn)演練;
。ㄈ┴撠熭爡^(qū)內的消防宣傳、防火巡查、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轄區(qū)內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業(yè)務資料檔案;
。ㄎ澹┙邮苌霞壪谰仍畽C構的管理和調度指揮,承擔轄區(qū)外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
。┒ㄆ谙蛩鶎傧谰仍畽C構報告工作;
。ㄆ撸⿲ο榔鞑难b備進行日常養(yǎng)護,保持良好應急狀態(tài);
。ò耍┮婪☉斅男械钠渌氊。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執(zhí)行戰(zhàn)備制度,進行戰(zhàn)備教育,保持良好的戰(zhàn)備狀態(tài)。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專業(yè)技能訓練,配備并維護保養(yǎng)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駐勤備戰(zhàn)。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備勤以及輪值班制度。消防文員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管理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車輛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崗級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等級規(guī)定、等級年限、職務設置和晉級晉升辦法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甓瓤己诉B續(xù)二年被評定為不稱職的;
(二)等級晉升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ㄈ┎宦男新氊煛⒉环䦶拿、不遵守紀律等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
。ㄋ模┎环䦶囊蛩趩挝怀蜂N、整合或者縮減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連續(xù)工作不滿十二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領取退出補助和經濟補償;連續(xù)工作滿十二年和十二年以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達到退休條件的,由省、市級人民政府安置工作,或者領取退出補助和經濟補償。補助金額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標準確定。
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情形的或者主動辭職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不得領取退出補助。
政府專職消防員符合退休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休。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參加工作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按照對應等級參加考核?己撕细竦,進行評定;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勞動關系。
具體辦法由省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管理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保障,其中市級招錄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保險、退出補助和相關福利待遇由市級財政予以足額保障。
單位專職消防隊經費由組建單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的工資標準執(zhí)行,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三部分。
消防文員的入職工資參照當?shù)赝葘W歷事業(yè)編制人員轉正定級的工資標準確定。工資增長機制由當?shù)叵谰仍畽C構制定。
單位專職消防人員的工資福利不低于本單位同等學歷、同等工齡一線生產職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對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人員應當發(fā)放高危補助。
第二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基本養(yǎng)老、基本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并為其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為單位專職消防人員辦理基本養(yǎng)老、基本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并為其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在交通出行、醫(y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同等社會優(yōu)待政策。
第三十條 合同期內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和單位專職消防人員因公受傷、致殘、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辦理撫恤和社會保障事宜。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程序申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對應當建立但未建立專職消防隊伍的政府或者單位,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對建立后擅自撤銷、整合以及更名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專職消防隊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