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接受李學武同志辭去十堰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請求的決定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接受李學武同志辭去十堰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請求的決定
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會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接受李學武同志辭去十堰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請求的決定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接受李學武同志辭去十堰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請求的決定
(2021年12月21日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李學武同志辭去十堰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接受李學武同志辭去十堰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請求,報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并由十堰市人民檢察院報經(jīng)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