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202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12月30日
法釋〔2021〕24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ㄒ唬┖袊乐爻鰳藴氏蘖康闹虏⌒晕⑸铩⑥r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ǘ⿲儆诓∷、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chǎn)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chǎn)、銷售的;
(四)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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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ㄒ唬┰斐奢p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ㄋ模┰斐墒艘陨蠂乐厥澄镏卸净蛘咂渌麌乐厥吃葱约膊〉;
。ㄎ澹┢渌麑θ梭w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
。ㄒ唬┥a(chǎn)、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chǎn)、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shù)量較大或者生產(chǎn)、銷售持續(xù)時間六個月以上的;
(三)生產(chǎn)、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ㄋ模┥a(chǎn)、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
。ㄎ澹┥a(chǎn)、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渌楣(jié)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的;
。ǘ┰斐芍囟葰埣惨陨系模
。ㄈ┰斐扇艘陨现貍、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ㄋ模┰斐墒艘陨陷p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ㄎ澹┰斐扇艘陨蠂乐厥澄镏卸净蛘咂渌麌乐厥吃葱约膊〉;
(六)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第五條 在食品生產(chǎn)、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chǎn)品種植、養(yǎng)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第七條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
。ㄒ唬┥a(chǎn)、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ǘ┥a(chǎn)、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數(shù)量較大或者生產(chǎn)、銷售持續(xù)時間六個月以上的;
。ㄈ┥a(chǎn)、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ㄋ模┥a(chǎn)、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
。ㄎ澹┥a(chǎn)、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ㄆ撸┢渌楣(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chǎn)、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第九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體健康,被法律、法規(guī)禁止在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因危害人體健康,被國務院有關部門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的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等名單上的物質;
。ㄈ┢渌卸、有害的物質。
第十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知”,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證據(jù)并經(jīng)查證屬實的除外:
。ㄒ唬╅L期從事相關食品、食用農產(chǎn)品生產(chǎn)、種植、養(yǎng)殖、銷售、運輸、貯存行業(yè),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義務的;
。ǘ]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銷售的相關食品來源的;
。ㄈ┮悦黠@低于市場價格進貨或者銷售且無合理原因的;
。ㄋ模┰谟嘘P部門發(fā)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預警的情況下繼續(xù)銷售的;
(五)因實施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六)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一條 在食品生產(chǎn)、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chǎn)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chǎn)品種植、養(yǎng)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適用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在食品生產(chǎn)、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據(jù)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但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 明知他人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ㄒ唬┨峁┵Y金、貸款、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ㄈ┨峁┥a(chǎn)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chǎn)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ㄋ模┨峁⿵V告宣傳的;
。ㄎ澹┨峁┢渌麕椭袨榈。
第十五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備等,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定罪處罰。
生產(chǎn)、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產(chǎn)日期、保質期、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chǎn)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chǎn)、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chǎn)、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chǎn)、銷售食用農產(chǎn)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國家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產(chǎn)、銷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jīng)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
在畜禽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對畜禽使用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八條 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非法經(jīng)營行為,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非法經(jīng)營行為,同時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chǎn)、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條 負有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同時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構成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但構成前款規(guī)定的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chǎn)、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一般應當在生產(chǎn)、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第二十二條 對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guī)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
對于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第二十四條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jù)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地市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具的書面意見,結合其他證據(jù)作出認定。必要時,專門性問題由省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二年內”,以第一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實施相應行為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公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同時廢止;之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