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萍紙笊绾完愗炓慌c朱虹侵害肖像權上訴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上訴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萍紙笊绾完愗炓慌c朱虹侵害肖像權上訴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上訴案的函
1991年1月26日,最高法院
函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0)滬高民他字第4號關于“上?萍紙笊绾完愗炓慌c朱虹侵害肖像權上訴案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認為:上?萍紙笊、陳貫一未經朱虹同意,在上?萍紙筝d文介紹陳貫一對“重癥肌無力癥”的治療經驗時,使用了朱虹患病時和治愈后的兩幅照片,其目的是為了宣傳醫(yī)療經驗,對社會是有益的,且該行為并未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尚構不成侵害肖像權。因此,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該案由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一審人民法院原審判決,駁回朱虹的訴訟請求。在處理時,應向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指出,今后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再使用其肖像。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