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許可對市十五屆人大代表劉強濤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許可對市十五屆人大代表劉強濤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
河南省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許可對市十五屆人大代表劉強濤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許可對市十五屆人大代表劉強濤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
(2021年2月3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洛陽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27日提請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對洛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劉強濤采取強制措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洛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許可對洛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劉強濤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