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
。ㄋ模┲鞒致犠C程序并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五)決定有關證人、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鑒定人是否參加聽證。
第八十五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其他人員包括證人、翻譯人員、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鑒定人。
第八十六條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參加聽證的,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為查明案情,必要時,聽證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八十七條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第八十八條 案件調查人員是指海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并參加聽證的執(zhí)法人員。
在聽證過程中,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法律依據(jù),并同當事人進行質證、辯論。
第八十九條 經(jīng)聽證主持人同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可以要求證人、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鑒定人參加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一個工作日前提供相關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節(jié) 聽證的申請與決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海關告知其聽證權利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向海關提出。
第九十一條 海關決定組織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以內(nèi)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和其他人員。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作出不予聽證的決定:
(一)申請人不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ǘ┪丛谑盏叫姓幜P告知單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要求聽證的;
。ㄈ┎粚儆诒疽(guī)定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范圍的。
決定不予聽證的,海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以內(nèi)制作海關行政處罰不予聽證通知書,并及時送達申請人。
第三節(jié) 聽證的舉行
第九十三條 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ㄒ唬┞犠C參加人及其他人員應當遵守聽證秩序,經(jīng)聽證主持人同意后,才能進行陳述和辯論;
。ǘ┡月犎藛T不得影響聽證的正常進行;
。ㄈ蕚溥M行錄音、錄像、攝影和采訪的,應當事先報經(jīng)聽證主持人批準。
第九十四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的身份;
。ǘ┞犠C主持人宣布聽證參加人、翻譯人員、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鑒定人名單,詢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ㄈ┬悸犠C紀律;
。ㄋ模┞犠C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并介紹案由;
(五)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事實,出示相關證據(jù),提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依據(jù);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申辯,提出意見和主張;
。ㄆ撸┑谌思捌浯砣岁愂觯岢鲆庖姾椭鲝;
。ò耍┞犠C主持人就案件事實、證據(jù)、處罰依據(jù)進行提問;
。ň牛┊斒氯思捌浯砣、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相互質證、辯論;
。ㄊ┊斒氯思捌浯砣恕⒌谌思捌浯砣、案件調查人員作最后陳述;
。ㄊ唬┬悸犠C結束。
第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延期舉行聽證:
。ㄒ唬┊斒氯嘶蛘咂浯砣艘虿豢煽沽蛘哂衅渌斃碛蔁o法到場的;
。ǘ┡R時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回避,不能當場確定更換人選的;
。ㄈ┳鳛楫斒氯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chǎn)重組情形,需要等待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ㄋ模┢渌婪☉斞悠谂e行聽證的情形。
延期聽證的原因消除后,由聽證主持人重新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并在舉行聽證的三個工作日前書面告知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舉行聽證:
。ㄒ唬┬枰ㄖ碌淖C人到場或者需要重新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鑒定、補充證據(jù)的;
(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暫時無法繼續(xù)參加聽證的;
。ㄈ┞犠C參加人及其他人員不遵守聽證紀律,造成會場秩序混亂的;
。ㄋ模┢渌婪☉斨兄古e行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原因消除后,由聽證主持人確定恢復舉行聽證的時間,并在舉行聽證的三個工作日前書面告知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
第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舉行聽證:
。ㄒ唬┊斒氯思捌浯砣顺坊芈犠C申請的;
。ǘ┊斒氯思捌浯砣藷o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的;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經(jīng)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ㄋ模┊斒氯怂劳龌蛘咦鳛楫斒氯说姆ㄈ恕⑵渌M織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止聽證的情形。
第九十八條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赣;
(二)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的姓名或者名稱;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
。ㄋ模┡e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ㄎ澹┌讣{查人員提出的本案的事實、證據(jù)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依據(jù);
。╆愂觥⑸贽q和質證的內(nèi)容;
。ㄆ撸┳C人證言;
。ò耍┌匆(guī)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九條 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確認無誤后逐頁進行簽字或者蓋章。對記錄內(nèi)容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更正后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注明。
第一百條 聽證結束后,海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依照本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復核及作出決定。
第六章 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
第一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海關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罰款數(shù)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海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海關備案。
第二節(jié) 快速辦理
第一百零三條 對不適用簡易程序,但是事實清楚,當事人書面申請、自愿認錯認罰且有其他證據(jù)佐證的行政處罰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通過簡化取證、審核、審批等環(huán)節(jié),快速辦理案件:
。ㄒ唬┻m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進行處理的;
(二)報關企業(yè)、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為工作疏忽致使發(fā)生《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
(三)適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處理的;
(四)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攜帶貨幣進出境的;
(五)旅檢渠道查獲走私貨物、物品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
。┢渌`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貨物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下或者物品價值在十萬元以下,但是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案件貨物申報價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規(guī)定處警告、最高罰款三萬元以下的;
。ò耍┖jP總署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四條 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查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并有查驗、檢查記錄、鑒定意見等關鍵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的,海關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使用執(zhí)法記錄儀等設備對當事人陳述或者海關查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的,錄音錄像可以替代當事人自行書寫材料或者查問筆錄。必要時,海關可以對錄音錄像的關鍵內(nèi)容及其對應的時間段作文字說明。
第一百零五條 海關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制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一百零六條 快速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第三章至第五章的規(guī)定辦理,并告知當事人:
。ㄒ唬┖jP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無法當場進行復核的;
。ǘ┖jP當場復核后,當事人對海關的復核意見仍然不服的;
。ㄈ┊斒氯艘舐犠C的;
。ㄋ模┖jP認為違法事實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
。ㄎ澹┢渌灰诉m用快速辦理的情形。
快速辦理階段依法收集的證據(jù),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第七章 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
第一百零七條 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nèi),予以履行。
海關作出罰款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確有經(jīng)濟困難向海關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海關收到當事人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準予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并且制發(fā)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狡诓焕U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ǘ┊斒氯擞馄诓宦男泻jP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ㄈ└鶕(jù)法律規(guī)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
第一百一十條 受海關處罰的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出境前未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值價款的,也未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上述款項擔保的,海關可以依法制作阻止出境協(xié)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阻止出境協(xié)助函應當隨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并且載明被阻止出境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入境證件種類和號碼。被阻止出境人員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員的,應當注明其英文姓名。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值價款的,或者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上述款項擔保的,海關應當及時制作解除阻止出境協(xié)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將當事人的保證金抵繳或者將當事人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罰款之后仍然有剩余的,應當及時發(fā)還或者解除扣留、解除擔保。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海關送達解除扣留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海關辦理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財產(chǎn)的退還手續(xù)的,海關應當發(fā)布公告。
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當事人仍未辦理退還手續(xù)的,海關可以依法將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財產(chǎn)提取變賣,并且保留變賣價款。
變賣價款在扣除自海關送達解除扣留通知書之日起算的倉儲等相關費用后,尚有余款的,自海關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內(nèi),當事人仍未辦理退還手續(xù)的,海關應當將余款上繳國庫。
未予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財產(chǎn),自海關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內(nèi),當事人仍未辦理退還手續(xù)的,由海關依法處置。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海關送達解除擔保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財產(chǎn)、權利退還手續(xù)的,海關應當發(fā)布公告。
自海關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內(nèi),當事人仍未辦理退還手續(xù)的,海關應當將擔保財產(chǎn)、權利依法變賣或者兌付后,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后,發(fā)生企業(yè)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chǎn)重組等情形,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繳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值價款的,應當以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組織作為被執(zhí)行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zhí)行:
。ㄒ唬┨幜P決定可能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況的;
。ǘ┥暾埲嗣穹ㄔ簭娭茍(zhí)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的;
。ㄈ┬姓䦶妥h機關、人民法院認為需要中止執(zhí)行的;
。ㄋ模┖jP認為需要中止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根據(jù)前款第一項情形中止執(zhí)行的,應當經(jīng)海關負責人批準。
中止執(zhí)行的情形消失后,海關應當恢復執(zhí)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zhí)行滿三年未恢復執(zhí)行的,海關不再執(zhí)行。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zhí)行:
(一)據(jù)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無遺產(chǎn)可供執(zhí)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ㄈ┳鳛楫斒氯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被依法終止,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ㄋ模┖jP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屆滿超過二年,海關依法采取各種執(zhí)行措施后仍無法執(zhí)行完畢的,但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除外;
(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后超過二年仍無法執(zhí)行完畢的;
。┥暾埲嗣穹ㄔ簭娭茍(zhí)行后,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或者終結執(zhí)行的;
。ㄆ撸┖jP認為需要終結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條 海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應當自當事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提出。
海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條 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海關規(guī)章對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程序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辦理治安管理處罰案件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海關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06年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45號公布、根據(jù)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2007年3月2日海關總署令第159號公布、根據(jù)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2010年3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88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程序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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