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21年部分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的通知
關于2021年部分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的通知
商務部
關于2021年部分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的通知
關于2021年部分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的通知
各利害關系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為使利害關系方及時了解措施實施期限,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通知如下:
一、將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均通過本通知一并對外告知(見附件),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不再發(fā)布個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個案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關國內產業(yè)或代表國內產業(yè)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終止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三、期終復審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終止該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的證據材料。
四、如相關國內產業(yè)或代表國內產業(yè)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通知的規(guī)定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在相關反傾銷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fā)起期終復審調查,則該反傾銷措施將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
附件:將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一覽表.docx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將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一覽表
序號 措施類型 產品名稱 涉案國別
和地區(qū) 案件原審終裁
商務部公告號 措施起始日期 措施到期日期
1 反傾銷措施 未漂白紙袋紙 美國、歐盟、日本 2016年第8號 2016年4月10日 2021年4月10日
2 反傾銷措施 錦綸6切片 美國、歐盟、俄羅斯、臺灣地區(qū) 2010年第15號 2010年4月21日 2021年4月22日
3 反傾銷措施 碳鋼緊固件 歐盟 2010年第40號 2010年6月29日 2021年6月29日
4 反傾銷措施 腈綸 日本、韓國、土耳其 2016年第31號 2016年7月14日 2021年7月14日
5 反傾銷措施 取向電工鋼 日本、韓國、歐盟 2016年第33號 2016年7月23日 2021年7月23日
6 反傾銷措施 精對苯二甲酸 韓國、泰國 2009年第47號 2010年8月12日 2021年8月11日
7 反傾銷措施 鐵基非晶合金帶材 日本、美國 2016年第65號 2016年11月18日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