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規(guī)定
茂名市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規(guī)定
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名市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規(guī)定
茂名市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是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及驗收管理。
第四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xù)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準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huán)境。
第五條 市、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實施監(jiān)督管理,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崗前培訓、人員到崗到位情況、設計交底、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工程進度、基礎工程和隱蔽工程、建筑構架安裝等方面內容。
市、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工作。
經濟功能區(qū)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和有關授權或者委托,做好管理區(qū)域內有關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包括經政府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yè)單位,為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的業(yè)主單位。
第七條 業(yè)主單位全面負責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的組織管理。依法辦理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各種報批手續(xù),確定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等項目實施單位,嚴格審查項目實施單位的資質和項目組成人員資格,加強工程的日常檢查監(jiān)管工作,督促各參建單位做好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八條 承擔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主管部門發(fā)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主管部門發(fā)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必須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工程。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動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應當由取得文物主管部門發(fā)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承擔單位必須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工程。
第二章 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九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家對我市轄區(qū)內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情況進行評審,根據不可移動文物的保存狀況、修繕必要性等提出意見。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書面意見通報區(qū)(縣級市)文物主管部門、業(yè)主單位,督促業(yè)主單位按要求做好保護和修繕工作。
第十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按以下規(guī)定履行報批程序:
。ㄒ唬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向省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申請,由省文物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申報,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二)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以市文物主管部門為申報機關,報省文物主管部門審批。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申請;
。ㄈ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為申報單位,報市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四)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由業(yè)主單位進行申報,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工程,由業(yè)主單位進行申報,報登記的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文物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立項與勘察設計等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修繕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 工程業(yè)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ǘ 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zhí)行情況;
。ㄈ 修繕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ㄋ模 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ㄎ澹 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二條 已立項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立項方案獲得批準后,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三條 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 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 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 工程設計概算;
。ㄋ模 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fā)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huán)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四條 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ㄒ唬 施工圖;
。ǘ 設計說明書;
(三) 施工圖預算;
。ㄋ模 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 施工、監(jiān)理與驗收
第十五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jiān)理。工程招投標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按本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程序報批工程設計方案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須在方案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在實施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等級如發(fā)生變化,應當按照新的等級要求重新履行報批手續(xù)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范,嚴格遵守文物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規(guī)程進行施工,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是文物保護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ㄒ唬 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 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 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tǒng)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 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yè)主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共同檢驗并做好記錄;
。ㄎ澹 提交竣工資料;
。 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的設計單位在設計時要出大樣圖,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圖施工,技術人員、監(jiān)理人員應當加強管理,確保修繕工程的施工質量。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如發(fā)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者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并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者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yè)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并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設計方案,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施工過程中對工程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后,由業(yè)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對工程驗收中發(fā)現的質量問題,由業(yè)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的業(yè)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并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完工后應當加強管理。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fā)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或者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文物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