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保密局
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保發(fā)〔2020〕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保密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保密局,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現(xiàn)將《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 家 保 密 局
2020年3月12日
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加強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案件的協(xié)調配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侵犯國家秘密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在作出起訴決定的同時,將案件基本情況通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不起訴情形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將不起訴決定書抄送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因高度敏感不宜按照常規(guī)方式通報的,可以采用適當方式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檢察機關上一年度辦理的侵犯國家秘密案件情況書面通報國家保密局。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或者是否屬于情報進行鑒定的,應當依據(jù)《密級鑒定工作規(guī)定》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起。
第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疑難、復雜的侵犯國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就專業(yè)性法律問題提出咨詢或者參考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支持。
人民檢察院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請作出密級鑒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就鑒定依據(jù)、危害評估等問題提出咨詢或者參考意見。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可以依據(jù)《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guī)定》向相關主管部門或者涉案機關、單位等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治理的檢察建議。
人民檢察院向相關主管部門或者涉案機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同時抄送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督促、指導被建議單位落實檢察建議。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xié)作,適時相互通報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的有關情況,會商案件辦理中遇到的法律政策問題,研究階段性工作重點和措施。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雙方分別確定具體牽頭部門及聯(lián)絡人員,開展經(jīng)常性的信息互通、多方位合作,依法加大對侵犯國家秘密案件的查處力度。
第九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保密局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辦泄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國保發(fā)〔2016〕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