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喜良
2020 年 1月9 日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科學決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和《云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區(qū))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金注入方式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未超過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建設項目;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工作協(xié)調機制,審核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將審計監(jiān)督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對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開展下列審計監(jiān)督工作:
(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概(預)算執(zhí)行情況、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二)對專項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績效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三)對影響面廣、投資額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
審計機關下屬的審計工作機構可以根據(jù)工作安排具體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配合審計機關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及其他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投資安排和預計完工項目情況抄送本級審計機關。
項目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tǒng)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
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jù)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采取科學抽樣或者全面審計的方法,對合同雙方確認的工程結算進行審計,促進項目單位切實履行好結算管理職責。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審計管轄范圍實行分級審計。
審計機關根據(jù)審計對象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不能根據(jù)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的,則應當根據(jù)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
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的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上級審計機關對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可以組織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第九條 審計機關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有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對向審計機關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中介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jù)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統(tǒng)籌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跟蹤審計項目應當取得項目立項批復,且設計的部分工程內容及相應的驗收工作已完成,合同各方對已完成工程結算無爭議,并提供簽字認可的資料;
(二)竣工決算審計項目應當具備工程結算審計條件(除少量尾工工程外),且項目單位可以提供竣工決算報表及配套資料。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jù)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在實施審計3日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對象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一)辦理緊急事項的;
(二)審計對象涉嫌嚴重違法違規(guī)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審計準則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重點審計以下事項:
(一)建設程序執(zhí)行的情況;
(二)項目法人、資本金、招標投標、合同和監(jiān)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zhí)行的情況;
(三)項目概(預)算編制、審批、調整、執(zhí)行的情況;
(四)項目資金來源、到位和使用的情況;
(五)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包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其他投資,轉出投資、待核銷投資,尾工工程投資、結余資金及處理的情況;
(六)項目所需設備、材料采購和管理的情況;
(七)編制竣工決算報表情況;
(八)基建收入來源、分配、使用、上繳和留成使用的情況;
(九)項目總承包完成情況;
(十)項目債權債務的情況;
(十一)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情況;
(十二)工程質量管理、工程進度控制、工程投資控制的情況;
(十三)項目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管理和執(zhí)行情況;
(十四)投資績效和環(huán)境保護情況;
(十五)行業(yè)管理部門履職情況;
(十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對采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方式實施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應當圍繞項目前期的投資合同及其有關工程合同執(zhí)行等,重點對建設成本、質量、進度控制、建設資金管理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含電子數(shù)據(jù)),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納入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發(fā)生設計變更、簽證或者實際情況與設計資料嚴重不符的,審計對象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可以采用階段節(jié)點審計、定期審計的方式實施跟蹤審計,對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違反建設程序、管理不規(guī)范等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報審計對象;審計對象應當積極落實整改,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 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對象在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送有關資料。
具備竣工決算審計條件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下達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 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過程中,項目單位、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核對和確認審計取證材料,并按照要求反饋簽名或者蓋章后的書面意見和取證材料。未按照要求反饋或者反饋的書面意見中未對有異議部分說明原因、提供依據(jù)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督促審計對象和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對未進行整改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違反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審計機關對審計發(fā)現(xiàn)需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關部門收到審計機關的移送處理書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下屬審計工作機構對審計查出違反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報審計機關復核,由審計機關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決算中多計或者少計工程價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審計對象限期整改,對已多付的工程款,責令審計對象限期收回。
對改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對其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職責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依法確定審計對象和范圍,嚴格規(guī)范審計取證、資料獲取、賬戶查詢、處理處罰等行為。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
第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計對象商業(yè)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審計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聘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人員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投資的建設項目,或者使用社會捐贈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實施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