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2019年1月1日,根據中央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正式掛牌辦公,統一審理全國范圍內的專利等專業(yè)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成立,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的戰(zhàn)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推進公正司法的重大改革舉措。一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通過切實加強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建設,依法審結一大批具有重要影響的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大力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推進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裁判尺度統一,為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服務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huán)境作出了重要貢獻。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19年全年受理各類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1945件,其中民事二審案件962件、行政二審案件241件、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481件、其他類型案件261件。民事二審案件中,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件454件,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件234件,確認不侵權糾紛案件8件,專利代理及許可合同糾紛案件40件,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9件,職務發(fā)明發(fā)明人報酬糾紛案件7件,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20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1件,技術秘密糾紛案件12件,計算機軟件糾紛案件142件,壟斷糾紛案件9件,技術合同糾紛案件26件。行政二審案件中,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件80件,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件57件,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件13件,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件71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件9件,其他行政糾紛案件11件。
2019年全年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433件,其中民事二審案件586件,行政二審案件142件,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446件,其他類型案件259件。實體案件的平均審理周期為73天,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平均審理周期為29.4天。在審結的586件民事二審案件中,以維持原審裁判方式結案的有236件,以撤訴方式結案的有213件,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有71件,以發(fā)改方式結案的有66件。在審結的142件行政二審案件中,以維持原審裁判方式結案的有126件,以撤訴方式結案的有11件,以改判方式結案的有5件。在審結的446件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中,以維持原審裁判方式結案的有369件,以撤訴方式結案的有56件,以發(fā)改方式結案的有21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19年技術類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主要特點為:一是專利民事案件中權利要求解釋是核心問題,等同侵權的適用是重要爭點,現有技術抗辯、先用權抗辯和合法來源抗辯是最常見的抗辯事由,加大專利司法保護力度的導向更加突出;二是專利行政案件中創(chuàng)造性判斷是核心問題,司法對行政的監(jiān)督職能進一步強化;三是植物新品種案件中涌現的法律問題愈發(fā)多元,技術事實的查明和侵權性質的認定構成該類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四是技術秘密案件程序性規(guī)則得到進一步澄清,基于技術秘密的非公示性和侵權方式的隱蔽性,實體審理難度較大;五是計算機軟件案件爭議焦點集中,由于合同約定明確程度和技術事實查明難度存在較大差異,個案審理難度差異較大;六是技術合同案件中涉及技術問題的違約事實查明構成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七是管轄等程序性案件數量大、類型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充分發(fā)揮制度優(yōu)勢和職能作用,合理調度審判資源,充分保障權利人維權的政策導向凸顯。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19)》從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19年審結的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36個典型案件,提煉40條裁判規(guī)則,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技術類知識產權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現予公布。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功能性特征的認定
在上訴人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原審被告陳少強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刮水器連接器”專利侵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專利權利要求的某個技術特征已經限定或者隱含了特定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相互之間的關系等,即使該技術特征同時還限定了其所實現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所稱的功能性特征。
2.主題名稱所記載效果、功能對權利要求的實質限定作用
在上訴人孫希賢與被上訴人湖南景怡生態(tài)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65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權利要求主題名稱記載的效果、功能,不是該權利要求特征部分記載的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能夠實現的效果、功能,卻是專利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方案的區(qū)別之所在,那么權利要求主題名稱所記載的效果、功能對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實質限定作用。
3.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判定
在上訴人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濟南歷下弘康電子產品經營部、濟南歷下昊威電子產品經營部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路由器”專利侵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4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訴侵權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中,該行為或者行為結果對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全面覆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終端用戶在正常使用該被訴侵權產品時就能自然再現該專利方法過程,則應認定被訴侵權行為人實施了該專利方法,侵害了專利權人的權利。
4.現有技術抗辯認定中的發(fā)明點考量
在上訴人王業(yè)慈與被上訴人徐州華盛實業(yè)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潛水泵電機殼”專利侵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8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專利明確指出其技術方案的發(fā)明點,并強調發(fā)明點以外的技術特征均為通用部件時,如果該發(fā)明點對應的技術特征已經為一項現有技術公開,其余技術特征雖未被該現有技術公開,但該現有技術與通用部件必然結合形成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相對應的整體現有技術方案,則可以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5.先用權抗辯中“主要技術圖紙”的認定
在前述“潛水泵電機殼”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設計圖紙是機械制造領域產品加工、檢驗的基本依據,在被訴侵權人已經設計出被訴侵權產品關鍵部件圖紙且該產品的其他部件均為通用部件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已經完成了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為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做好了必要準備,其先用權抗辯成立。
6.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
在上訴人寶蔻(廈門)衛(wèi)浴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館陶縣佩龍水暖安裝維修門市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和銷售者無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兩個要件相互聯系。如果銷售者能夠證明其遵從合法、正常的市場交易規(guī)則,取得所售產品的來源清晰、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其銷售行為符合誠信原則、合乎交易慣例,則可推定其無主觀過錯。此時,應由權利人提供相反證據。在權利人未進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7.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時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的承擔
在上訴人廣州市速銳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廣東快女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合法來源抗辯僅是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而非不侵權抗辯;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既不改變銷售侵權產品這一行為的侵權性質,也不免除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責任,仍應承擔權利人為獲得停止侵害救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8.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侵權賬簿資料時損害賠償的計算
在前述“路由器”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主張以侵權獲利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且對侵權規(guī)模事實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guī);A事實的相應證據材料,導致用于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事實無法精準確定,對其提出的應考慮涉案專利對其侵權獲利的貢獻度等抗辯理由可不予考慮。
9.專利侵權行政投訴構成侵權警告的范圍與條件
在上訴人VMI荷蘭公司、固鉑(昆山)輪胎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薩馳華辰機械(蘇州)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僅針對被訴侵權產品的部分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向專利行政部門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導致未參與該行政處理程序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的經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的,可以認定該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對于上述未參與行政處理程序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構成侵權警告。
10.臨時禁令與部分判決的關系處理
在前述“刮水器連接器”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在專利侵權程序中針對被訴侵權人既申請作出責令停止侵害的行為保全,又申請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決的,人民法院不應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決而對該行為保全申請不予處理,而應對該行為保全申請予以審查;符合行為保全條件的,應及時作出裁定。
11.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期間權利人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后的程序處理
在上訴人沈陽飛行船數碼噴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青島瀚澤電氣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一審程序中,權利人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但涉案專利權在其他原有權利要求或者經修改形成的新的權利要求基礎上維持有效的,應當允許權利人重新明確其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權利人選擇現屬有效的權利要求主張專利權的,一審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經釋明,權利人仍然堅持基于已被宣告無效的權利要求主張權利的,一審法院方可裁定駁回起訴。
12.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期間權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術方案被宣告無效后的處理
在上訴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35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侵權訴訟期間,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一個或者多個并列技術方案的對應部分被宣告無效,但其余并列技術方案的對應部分仍維持有效,專利權人依據權利要求仍維持有效的部分繼續(xù)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無效部分的權利要求駁回起訴,同時就維持有效部分的權利要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13.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動放棄權利要求對于專利侵權訴訟的影響
在上訴人山東陽谷達盛管業(yè)有限公司、山東卓睿達盛管業(y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順方管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4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人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刪除權利要求的方式主動放棄民事侵權案件中據以主張權利的權利要求,無論記載該放棄行為的行政決定的效力是否最終確定,被放棄的權利要求均無恢復之可能,不能在侵害專利權糾紛中再將之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其據以主張侵權的權利基礎不復存在,有關訴訟請求可以判決方式駁回。
14.再審審查程序中現有技術抗辯新證據的處理
在再審申請人佛山市云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qū)美的洗滌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申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訴,在再審審查程序中以新證據為由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對其現有技術抗辯主張不予審查。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15.新穎性判斷中的單獨比對原則
在上訴人仝克寧、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浙江雙嶼實業(yè)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每一篇對比文件所承載的技術方案都是獨立的,即使兩篇對比文件各自記載的技術方案指向同一項現有技術載體實物,也不能據此當然將這兩篇對比文件結合起來評價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因為此時實際比對的對象已經被變更為任何一篇對比文件均未曾記載的、存在于評價者觀念中的現有技術。
16.創(chuàng)造性與說明書充分公開等法律要求的關系
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伊拉茲馬斯大學鹿特丹醫(yī)學中心、羅杰·金登·克雷格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結合分子”專利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12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創(chuàng)造性判斷與說明書充分公開、權利要求應該得到說明書支持等法律要求在專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邏輯,原則上不應將本質上屬于說明書充分公開等法律要求所應審查的內容納入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予以考慮,否則既可能使創(chuàng)造性判斷不堪承受重負,又可能制約申請人對說明書充分公開、權利要求應該得到說明書支持等問題進行實質論辯,還可能致使說明書充分公開等法律要求被擱置。
17.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
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山東豪沃電氣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3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確定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當根據區(qū)別技術特征在本專利技術方案中所實現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對技術問題作恰當提煉,既不能概括過于上位,又不能簡單將區(qū)別技術特征所實現的作用、功能或者技術效果等同于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18.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在前述“結合分子”專利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面對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從現有技術中可以獲知的技術啟示,原則上應該是具體、明確的技術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僅僅依據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領域的抽象、普遍需求來認定現有技術給出的啟示,隱含著后見之明的危險,容易低估發(fā)明的創(chuàng)造性。
19.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關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
在上訴人戴錦良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北京萬特爾生物制藥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1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比文件僅公開了相同或相近的篩選、突變等手段的制備方法,并未對制備出的生物材料進行保藏,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不能通過重復該制備方法以及其他途徑獲得本專利請求保護的生物材料,且無動機改進制備方法以獲得該生物材料的情況下,專利申請請求保護的生物材料相對于該對比文件具備創(chuàng)造性。
20.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與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關系
在上訴人中國農業(yè)科學院作物科學研究所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12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項技術成果的取得可能歷經艱辛,構成有意義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價值,但僅此并不當然使其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chuàng)造性。
21.以實物形式公開的現有技術的認定
在上訴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以實物主張現有技術的,應當明確其所主張的現有技術方案及該現有技術方案與實物的對應關系,并舉證證明或者充分說明公眾可以直觀地從該實物獲得該技術方案。
22.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對于權利要求具體修改方式的要求
在上訴人阿爾法拉瓦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SWEP國際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不銹鋼釬焊”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1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無效宣告程序中對于權利要求書具體修改方式的限制,應當著眼于實現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滿足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以及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兩個法律標準的立法目的,兼顧行政審查行為的效率與公平保護專利權人的貢獻,不宜對具體修改方式作出過于嚴格的限制,否則將使得對修改方式的限制純粹成為對專利權人權利要求撰寫不當的懲罰。
23.權利要求修改是否擴大原專利保護范圍的比對基準
在前述“不銹鋼釬焊”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當權利要求的修改系將從屬權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術特征補入其所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時,判斷修改后的獨立權利要求是否擴大了原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作為修改對象的原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基準,而非以該附加技術特征所屬的原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基準。
24.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新理由或者證據作出駁回復審決定的條件與程序
在上訴人財團法人“國家”衛(wèi)生研究院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權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般而言,復審決定所針對的權利要求、對比文件、法律理由等相對于駁回決定發(fā)生變化的,均屬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應在作出復審決定前發(fā)出“復審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給予其陳述意見和修改的機會,而不能直接變更理由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只有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才容許例外。
25.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審查原則
在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寧波裕德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南通明興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中國科學院軟件研究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12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得在未全面審查請求人全部無效宣告申請理由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全部有效。
三、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26.品種審定與植物新品種權授權的關系
在上訴人青海民族大學與被上訴人青海金祥生物科技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58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品種審定是市場準入的行政許可,植物新品種權授權是民事權利的授予,二者并無必然關聯,不能以獲得品種審定的事實作為享有植物新品種權的認定依據。
27.繁殖材料的認定
在上訴人蔡新光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潤平商業(y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以下簡稱“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為目前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的繁殖材料,應當是具有繁殖能力的活體,且能夠繁殖出與授權品種具有相同的特征特性的新個體。授權品種的保護范圍不受限于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時采取的特定方式獲得的繁殖材料。當不同于授權階段繁殖材料的植物體已為育種者所普遍使用時,該種植材料應當作為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納入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
28.銷售兼具收獲材料和繁殖材料屬性的植物材料行為的植物新品種權侵權判定
在前述“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一種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獲材料,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認定銷售該植物材料的行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時,還應當考慮銷售者的真實銷售意圖和使用者的實際使用行為。
29.植物新品種權獨占實施許可的認定
在上訴人江蘇豐慶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安徽禾泉種業(yè)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安徽樂利農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13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植物新品種權獨占實施許可系指被許可人獲得了在該植物新品種權的授權法域內唯一實施該授權品種的權利,如果被許可人獲得的所謂“獨占實施許可”被附加了授權法域內的地域限制,則該實施許可僅構成普通實施許可。
四、技術秘密案件審判
30.涉商業(yè)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
在上訴人寧波必沃紡織機械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寧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33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違反保密義務引發(fā)的商業(yè)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與關聯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實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線索的同時,繼續(xù)審理該商業(yè)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31.侵害技術秘密之訴和專利權權屬之訴的合并審理
在上訴人大連博邁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何克江、蘇州麥可旺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及專利權權屬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67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技術秘密之訴與專利權權屬之訴系基于同一事實或者裁判結果相互牽連的,適宜在一個案件中合并審理。
五、計算機軟件案件審判
32.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中開發(fā)標的的認定
在上訴人寧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浙江快發(fā)科技有限公司、寧波海曙耀廣理發(fā)店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69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系爭軟件是否屬于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開發(fā)標的的判斷,不應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約定,而應考慮涉案合同的目的、系爭軟件與合同約定軟件的關聯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
33.開源協議適用范圍及對軟件著作權侵權判定的影響
在上訴人北京閃亮時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66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網站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在展示方式、所用技術、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顯不同,屬于既相互獨立又互相聯合的獨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碼使用了GPL協議項下的開源代碼,后端代碼也不受GPL協議約束,未經許可復制后端代碼仍構成侵害軟件著作權。
34.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開發(fā)方遲延履行行為的認定
在上訴人北京中易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盛世星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43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履行過程中,隨著委托方需求的進一步明晰、合同雙方交流的不斷深入、受托方階段性完成的具體情況、市場情勢的客觀變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軟件內容和功能進行調整和改進實屬正常,不宜僅因軟件開發(fā)方超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軟件即簡單認定其構成遲延履行。
六、壟斷案件審判
35.壟斷協議糾紛可仲裁性認定
在上訴人殼牌(中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呼和浩特市匯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4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鑒于壟斷協議的認定與處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不能成為排除人民法院管轄壟斷協議糾紛的當然依據。
七、管轄等程序性案件審判
36.統籌協調具有重復訴訟因素的多起關聯案件予以集中管轄的適用
在上訴人儀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振武、原審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中鐵四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系列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447號、47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人基于同一專利權,針對同一被訴侵權產品,向同一被訴侵權產品制造商提起多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以不同使用者實際使用的被訴侵權產品作為各案中主張賠償的事實依據,且各案中的被訴侵權產品均系在同一時期內制造,各案被訴制造行為實為同一行為,為避免重復判決、實現訴訟經濟和保證裁判結果協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指定集中管轄。
37.關聯專利侵權之訴與確認不侵權之訴分散審理的審判協調
在上訴人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聯奇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超視堺國際科技(廣州)有限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柏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漢唐系統集成有限公司、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第二建設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兩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1號、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相同專利或者關聯專利的侵權之訴與確認不侵權之訴,原則上應當合并審理;確有特殊情況,基于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理的考慮,宜分散審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應當在二審程序中加強統籌協調,確保裁判標準一致。
38.包含專利權轉讓條款的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的管轄
在上訴人榮陽鋁業(yè)(中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寶納麗金門窗系統(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有限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15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基于包含專利權轉讓條款的股權轉讓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屬于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而非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不宜作為專利案件確定管轄。
39.作為管轄連結點的零部件使用行為的認定
在上訴人深圳市貝納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鈞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2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訴侵權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使用該另一產品的行為亦使作為零部件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現了使用價值,則該使用行為亦構成對于被訴侵權零部件產品的使用,可以作為確定案件管轄的連結點。
40.作為管轄連結點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認定
在上訴人杭州米歐儀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寧波拓普森科學儀器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作為管轄連結點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系指在信息網絡上完整實施的侵權行為;若侵權行為僅部分環(huán)節(jié)在線上實施,則不構成上述信息網絡侵權行為,不能適用上述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