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城市臨街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
荊門市城市臨街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
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政府
荊門市城市臨街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
荊門市城市臨街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
荊政令〔2019〕1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臨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城市風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荊門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qū)域內臨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維護和利用等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臨街建筑外立面是指位于城市街道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外立面。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臨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協(xié)調機制,研究解決臨街建筑外立面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督促臨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各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內臨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維護和利用等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規(guī)劃部門負責制定城市建筑外立面風貌規(guī)劃,對臨街建筑外立面設計方案進行審核。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臨街建筑外立面景觀照明監(jiān)督管理工作,會同規(guī)劃、住建等部門編制臨街建筑景觀照明專項規(guī)劃,經批準后監(jiān)督實施,參與規(guī)劃部門審核臨街建筑外立面設計方案。
行政審批、住建、經信、市場監(jiān)管、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臨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是臨街建筑外立面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管理人之間對臨街建筑外立面維護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臨街建筑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臨街建筑外立面的整潔、美觀和安全。
第六條 臨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應當符合城市建筑外立面風貌規(guī)劃。
單棟建筑物、構筑物臨街外立面的改造,其樣式、色彩應當與周邊建筑物保持協(xié)調。
舊城區(qū)主要街道和重點區(qū)域的臨街建筑外立面實施成片區(qū)改造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規(guī)劃設計方案,并征求公眾意見后分步驟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在臨街建筑外立面設置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等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guī)劃要求,并經行政審批部門批準后設置。
在臨街建筑外立面設置燈箱、標牌、標識、櫥窗等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臨街建筑外立面的透明玻璃幕墻及外門窗內外、立柱、臺階踏步應當保持整潔,不得懸掛、書寫、張貼影響城市容貌要求的各種文字、圖案、標語或者標貼。
第八條 店招店牌應當設置在建筑物一樓門檐以上、二樓窗檐以下。店招店牌高度不得大于1.8米,突出深度不得大于0.5米,且應當與臨街建筑立面平行。禁止設置一店多牌。設置店招店牌時,應當實行圍擋施工,圍擋高度不得小于2米。
二樓以上需要設置指引標識的,應當在臨街建筑出入口墻面集中設置或者獨立設置。
第九條 依附于臨街建筑外立面設置的供水、供電、供氣、消防、通訊等公共管線,應當排列整齊、歸整有序。配電箱、電信接線箱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無損、整潔美觀。
第十條 臨街建筑外立面的陽臺、窗戶在設置防盜網時,應當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和消防逃生要求,同一棟樓應當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式樣,并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十一條 臨街建筑外立面空調外機應當按規(guī)劃設計要求統(tǒng)一設置,應當做到牢固安全、整齊規(guī)范,并實行美化遮擋?照{外機臨街安裝時,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突出深度不得大于0.5米,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通道。
新建和改造臨街建筑時,應當預留空調外機安裝位置和空調機冷凝水排放管道,空調機冷凝水不得向建筑物的外墻面排放或者凌空排放。
第十二條 建筑物遮陽篷應當做到單棟統(tǒng)一、整潔美觀,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突出深度不得大于1.2米,且不得妨礙疏散救援通道。遮陽篷應當選擇與墻體本色相協(xié)調的專業(yè)阻燃材料。
第十三條 單幢臨街建筑一樓卷閘門應當保持色彩統(tǒng)一、整潔完好,卷閘門銹蝕、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將卷閘門改裝成玻璃門。
第十四條 納入臨街建筑景觀照明專項規(guī)劃的新建、改造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專項規(guī)劃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組織項目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管理部門參加。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臨街建筑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資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照審批的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縣級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要求設置店招店牌的,由縣級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卷閘門銹蝕、破損未及時修復的,由縣級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對法律責任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