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全民安全素質教育辦法
濟寧市全民安全素質教育辦法
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政府
濟寧市全民安全素質教育辦法
濟寧市全民安全素質教育辦法
第67號
《濟寧市全民安全素質教育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0日濟寧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石光亮
2019年12月29日
濟寧市全民安全素質教育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全民安全素質,推進素質固安建設,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發(fā)生,提高突發(fā)事件應對能力,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xiàn)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素質固安,是指通過開展全民安全素質教育來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識、安全技能和安全自救互救能力,鞏固和提升整個社會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全民安全素質教育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全民安全素質教育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xié)同、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全民安全素質教育應當通過發(fā)揮宣傳教育在觀念引領、知識傳播、輿論推動、文化支撐等方面的作用,全面弘揚安全發(fā)展理念,普及安全風險管控、危險因素辨識、應急處置等知識,全面提升公民安全素質。
第六條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安全素質教育的權利,政府應當為公民接受安全素質教育提供保障。
第七條安全素質教育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涉及生產安全、生活安全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法律常識;
(二)用電、用氣、取暖、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居家生活安全常識;
(三)防受限空間中毒窒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電梯安全事故等社會生活安全常識;
(四)防雷擊、防臺風、防地震、防滑坡泥石流、防洪等自然災害避險常識;
(五)火災預防、初起火災撲救,滅火器、滅火毯、緩降繩等器材的使用等消防安全常識;
(六)地震、火災和交通事故等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緊急逃生和自救互救等突發(fā)事件應對常識;
(七)開展各類突發(fā)事件演練和安全體驗活動;
(八)提升安全素質和技能的其他教育活動。
第八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全民安全素質教育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全民安全素質教育工作組織領導,統(tǒng)籌協(xié)調全民安全素質教育工作重大問題;
(二)將全民安全素質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
(三)組織制定全民安全素質教育計劃;
(四)加大對全民安全素質教育工作經費支持力度。
第九條 市、縣(市、區(qū))應急部門在全民安全素質教育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本級全民安全素質教育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民安全素質教育計劃;
(三)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安全素質教育典型經驗及做法;
(四)按照規(guī)定對安全素質教育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五)安全素質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全民安全素質教育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素質教育培訓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實施本單位、本系統(tǒng)職工安全素質教育工作;
(三)本單位職工每年應接受不少于2次安全素質教育;
(四)按照職責開展面向公眾的安全素質教育活動;
(五)安全素質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全民安全素質教育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本級負責安全素質教育的機構和人員;
(二)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安全素質教育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三)統(tǒng)籌協(xié)調本轄區(qū)安全素質教育推進工作。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全民安全素質教育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安全素質教育作為對村民、居民進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內容,推動基層安全實踐;
(二)指定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素質教育工作;
(三)積極開展安全社區(qū)創(chuàng)建工作。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qū))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全民安全素質教育責任制,持續(xù)開展進企業(yè)、進農村、進社區(qū)、進學校、進家庭等活動,加強公益宣傳,普及安全知識,培育安全文化。
第十四條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增強學生安全觀念,提高各類安全風險辨識和應對能力,加強對在校中小學生防溺水和交通安全工作的教育。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鼓勵企業(yè)設立安全警示教育日,開展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從事供電、供氣、供熱和供水等市政公用事業(y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企業(yè)事業(yè)用戶每年至少提供1次安全教育,對家庭用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從事公共客運交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車載電子設備播放安全乘車、應急逃生、消防安全等知識。
第十八條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qū)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利用電子顯示屏、閉路電視等電子設備播放消防安全、應急避難和防擁擠踩踏等知識。
第十九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經常性對本住宅區(qū)居民組織開展防高空墜物、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防燃氣泄漏、防電動車充電著火等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等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鼓勵前款規(guī)定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體驗區(qū),對從業(yè)人員進行體驗式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新聞單位應當承擔公益安全宣傳責任。報刊、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等媒體應當開設安全欄目,加強安全新聞報道和典型宣傳,制作、刊播安全宣傳公益廣告。
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應當運用移動通訊工具以及相關經營業(yè)務刊播安全宣傳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安全文化公園、廣場、長廊等公共安全宣傳場所。
車站、機場、港口、醫(yī)院、郵政、銀行等單位,應當運用戶外廣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移動電視屏等設備開展公益安全宣傳。
第二十三條鼓勵社會力量組織安全宣講團、文藝團體和志愿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宣傳活動,鼓勵以社會化方式投資公益性安全體驗基地建設。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素質教育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督查。
市、縣(市、區(qū))有關部門應當對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安全素質教育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隨機抽查和現(xiàn)場了解職工安全意識、安全技能、應急逃生等知識掌握情況。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素質教育評估,通過民意調查、群眾評議和社會監(jiān)督等方式,檢驗安全素質教育工作推動和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安全素質教育應當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對未達到安全素質教育考核標準的單位,取消其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評選資格。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安全素質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或者通報表揚。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突發(fā)事件開展延伸調查,分析安全素質教育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未依法開展全民安全素質教育工作的,由本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