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倉頡墓與廟保護條例
渭南市倉頡墓與廟保護條例
陜西省渭南市人大常委會
渭南市倉頡墓與廟保護條例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五屆〕第十一號
《渭南市倉頡墓與廟保護條例》已于2019年8月29日渭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1月20日
渭南市倉頡墓與廟保護條例
(2019年8月29日渭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倉頡墓與廟的保護,傳承和弘揚倉頡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倉頡墓與廟的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對倉頡墓與廟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完整性,保持周邊環(huán)境與文化遺產的協(xié)調。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倉頡墓與廟保護工作的領導,協(xié)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倉頡墓與廟文物保護的監(jiān)督和指導,市級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保護工作。
第五條 白水縣人民政府負責倉頡墓與廟的保護工作,成立倉頡墓與廟保護管理機構,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倉頡墓與廟有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 倉頡墓與廟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倉頡墓與廟的安全保護、修繕保養(yǎng)、科學研究、陳列展示、文化傳播、參觀游覽等日常工作。
倉頡墓與廟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yè)資產經營。
第七條 倉頡墓與廟的保護區(qū)劃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并公布的范圍執(zhí)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陜西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經陜西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范圍執(zhí)行。
第八條 倉頡墓與廟保護規(guī)劃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編制和審批。
白水縣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guī)劃以及相關專項規(guī)劃應當與倉頡墓與廟保護規(guī)劃相銜接,符合倉頡墓與廟保護要求。
第九條 倉頡墓與廟的保護對象包括下列內容:
(一)照壁、山門、夯土墻、東戲樓、西戲樓、前殿、鐘樓、鼓樓、東廂房、西廂房、報廳、中殿、后殿、窯洞等;
(二)碑刻、牌匾、塑像、壁畫、彩繪、磚雕、木雕等;
(三)倉頡墓冢及墓圍墻;
(四)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古樹名木;
(五)倉頡墓與廟保護管理機構收藏、保管、登記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資料等;
(六)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文化遺產。
倉頡墓與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前款保護對象逐一制定保護方案,并建立保護維修檔案。
第十條 在倉頡墓與廟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因特殊情況需要作業(yè)或者實施文物保護工程的,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報請批準,保證倉頡墓與廟保護對象的安全。
第十一條 在倉頡墓與廟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建設影響和危害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建設與倉頡墓與廟環(huán)境風貌和文化內涵不協(xié)調的建筑物、構筑物。
在倉頡墓與廟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前,應當進行考古勘探和環(huán)境影響評價,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xù)。
第十二條 在倉頡墓與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建設污染倉頡墓與廟及其環(huán)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倉頡墓與廟安全及其環(huán)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三條 倉頡墓與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毀壞樹木、未經審批的挖掘等破壞環(huán)境的活動。
建設控制地帶的林木確需疏伐更新或者砍伐的, 應當征得倉頡墓與廟保護管理機構同意,依法報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倉頡墓與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jiān)測管理系統(tǒng)和監(jiān)測制度,配備監(jiān)測專業(yè)人員和設施設備,利用現(xiàn)代科技手段對倉頡墓與廟的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地質氣候變化等進行日常監(jiān)測、定期監(jiān)測,并建立監(jiān)測日志。
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倉頡墓與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保衛(wèi)和消防管理制度,加強倉頡墓與廟內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嚴格控制火源、電源,嚴防火災事故發(fā)生,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防火、防盜、防雷擊的器材和設施。
第十六條 對倉頡墓與廟內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倉頡墓與廟保護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下實施。
第十七條 倉頡墓與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同有關科研單位和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開展文物自然損害預防、病蟲害防治等項目的科學研究。
第十八條 倉頡墓與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倉頡文化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挖掘、研究和推廣,運用多種媒體傳承、傳播倉頡文化。
第十九條 倉頡墓與廟文化旅游項目應當符合倉頡文化內涵。
倉頡墓與廟旅游門票收入,應當專門用于倉頡墓與廟文物保護。
第二十條 倉頡墓與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旅游管理,在顯著位置設置游覽導向、服務設施等標牌和防護設施及警示標志,科學核定游客承載量,控制游客數量,制定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在倉頡墓與廟內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制定文物和環(huán)境保護方案,按照審批權限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倉頡墓與廟保護范圍內不得舉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大型群眾性活動。
祭祀等活動期間,倉頡墓與廟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保護方案,確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倉頡墓與廟保護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倉頡墓與廟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及其保護設施上刻劃、涂寫、張貼、踩踏、攀登、攀折;
(二)擅自拓;
(三)其他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倉頡墓與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