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1990年6月26日,最高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經(jīng))函(1990)43號關于幾種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技術合同法》實施后,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仍按我院(經(jīng))發(fā)(1985)3號《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和(經(jīng))發(fā)(1987)29號《關于審理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中有關收案范圍和管轄原則辦理。對于不屬于上述專利案件收案范圍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應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