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guān)于被告人在第二審期間脫逃案件可否中止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guān)于被告人在第二審期間脫逃案件可否中止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guān)于被告人在第二審期間脫逃案件可否中止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guān)于被告人在第二審期間脫逃案件可否中止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6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guān)于在第二審審理期間的刑事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打傷同室在押人犯和管教干部后脫逃,審判期限屆滿前仍未將其捕獲歸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可否裁定同時宣告中止審理和撤銷原判的請示收悉。
經(jīng)研究,我們認為,刑事上訴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脫逃,審判期限屆滿時尚未歸案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宜宣告中止審理,但可以宣告延期審理,在將上訴人追捕歸案后繼續(xù)依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