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已于1998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6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1996〕28號文件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1996〕28號),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guī)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guī)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guī)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
該規(guī)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
此復
19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