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后刑法名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后刑法名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后刑法名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后刑法名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統(tǒng)一在裁判文書中引用修訂前刑法和修訂后刑法的名稱,現(xiàn)通知如下:
從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書中引用修訂前的刑法,一律稱“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引用修訂后的刑法,一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