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證信息的答復
關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證信息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證信息的答復
關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證信息的答復
大樹:
您好。您的來信收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原告起訴時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qū)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三項也作出了與前述內容一致的規(guī)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qū)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實際中,能使被告區(qū)別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系、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其他戶籍登記內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確定具體的被告。當然,原告如果在起訴階段能夠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識別,足以使該被告與他人相區(qū)別,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續(xù)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