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交通部、財政部、公安部關于專用囚車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交通部、財政部、公安部關于專用囚車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交通部、財政部、公安部關于專用囚車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問題的補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交通部、財政部、公安部關于專用囚車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問題的補充通知
1990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等
關于專用囚車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問題,交通部、財政部85)交公路字1772號文已有規(guī)定。根據近年來的執(zhí)行情況,現對專用囚車的免征范圍等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專用囚車免征范圍,只限于縣級以上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鐵道、交通、民航、林業(yè)、海事等同級專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購置并符合裝置標準的專用囚車,同時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開具的囚車分配單,方可免征車購費。其他單位購置囚車應繳納車購費。
二、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專用囚車的裝置必須符合標準。要求在車上裝有警燈、警報裝置;車身有明顯的公、檢、法標志;車箱內應設有專門囚禁犯人的囚室,裝置固定隔斷門(欄)與前后車箱分隔開;囚室內各門窗均應裝有間隔五十毫米的固定鐵護欄,地板上應有固定戒具的鐵環(huán)。
三、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購置的專用囚車,可在購車所在地的車購費征管部門辦理免征車購費手續(xù)。
四、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部門所配備的囚車是辦案和審判工作的專用車輛,必須嚴格控制,嚴加管理,保證專車專用,不準拆除車內裝置,不準用于所屬企業(yè)和院校。如改變用途,應按規(guī)定繳納車購費。
五、車購費稽征部門和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部門應密切配合,相互支付,共同做好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