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新一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決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內蒙古自治區(qū) 544名;
遼寧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龍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蘇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東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廣東省 803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慶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貴州省 607名;
云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區(qū) 445名;
陜西省 579名;
甘肅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423名;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 547名;
共 計: 20544名。
19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