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依據(jù)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依據(jù)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依據(jù)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依據(jù)的批復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依據(jù)的批復》已于2018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4月29日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能否作為認定毒品的依據(jù)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及其附表《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是根據(jù)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授權制定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可以作為認定毒品的依據(jù)。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