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
(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
為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際,現就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等有關問題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規(guī)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后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第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兩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一次。
第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商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前款規(guī)定且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兩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證據交換、庭前會議等庭前準備程序與開庭程序一并進行,不再另行組織。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第五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后,認為需要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條 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決定延期開庭的,應當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lián)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guī)定》及時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jiān)督。
第八條 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guī)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分。
第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及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