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擴大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地域范圍的通知
司法部關于擴大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地域范圍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關于擴大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地域范圍的通知
司法部關于擴大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地域范圍的通知
司發(fā)通〔2019〕1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2018年5月,國務院印發(fā)《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qū)第四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8〕12號),將“擴大內地與港澳合伙型聯營律師事務所設立范圍”列為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的改革事項。2018年12月14日,商務部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通過換文對《CEPA服務貿易協(xié)議》進行了修訂,將內地與港澳合伙型聯營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范圍擴大到全國,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請你廳(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通知要求,參照廣東、上海合伙聯營實施辦法,抓緊制定本省(區(qū)、市)開展律所合伙聯營的實施辦法,報司法部審定后實施。
工作開展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律師工作局。
司法部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