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修改為“除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
三、將第六十六條中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修改為“除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并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