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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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簡化辦稅流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 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fā)〔2017〕101號)要求,現就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guī)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xù)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ǘ榧坠┕こ烫峁┑慕ㄖ⻊、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xù)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三、納稅人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的資料范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后續(xù)管理中發(fā)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四、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guī)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