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六屆第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1983年9月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設(shè)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毙薷臑椋骸爸腥A人民共和國設(shè)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刪去第四款“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水上運輸檢察院、其他專門檢察院。”
二、第二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檢察院設(shè)置刑事、法紀、監(jiān)所、經(jīng)濟等檢察廳,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設(shè)立其他業(yè)務機構(gòu)!焙偷诙睢暗胤礁骷壢嗣駲z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可以設(shè)置相應的業(yè)務機構(gòu)!毙薷臑椋骸白罡呷嗣駲z察院根據(jù)需要,設(shè)立若干檢察廳和其他業(yè)務機構(gòu)。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分別設(shè)立相應的檢察處、科和其他業(yè)務機構(gòu)!
三、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毙薷臑椋骸笆 ⒆灾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四、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自治州、省轄市、縣、市、市轄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毙薷臑椋骸白灾沃荨⑹≥犑、縣、市、市轄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