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萬英辭去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
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萬英辭去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
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萬英辭去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
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萬英辭去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
(2016年12月28日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決議,接受萬英辭去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