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們關于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認為: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的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jīng)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發(fā)生的爭執(zhí),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
事權益糾紛。據(jù)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的意見,即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對此類糾紛裁決后,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受理。
199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