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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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
1989年4月12日,最高法院
函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號關于處理荷花女名譽權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吉文貞(藝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譽權應依法保護,其母陳秀琴亦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圖無明顯侵權情況,插圖作者可不列為本案的訴訟當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擔或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由你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確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
附: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荷花女》名譽權糾紛案的請示報告
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六月,我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天津已故藝人吉文貞(藝名“荷花女”)之母陳秀琴訴小說《荷花女》(天津《今晚報》連載刊登)作者魏錫林和《今晚報》侵犯名譽權糾紛一案。經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年多的深入調查,開庭審理,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將處理意見上報我院,我們原則同意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分析認定和處理意見,但認為對有些問題的處理缺乏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為慎重起見,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特作如下請示報告。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原告:陳秀琴,女,80歲,漢族,上海人,無職業(yè),住天津市和平區(qū)南京路華勝村七棟107號。
委托代理人:魏樹林,女,40歲,天津電表廠干部,住和平區(qū)南京路華勝村三棟608號,系原告之外孫女。
委托代理人:王宗華,男,54歲,天津市第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錫林,男,52歲,漢族,河北省人,任中國民主促進會天津市委員會宣傳部副部長,中國作家協會天津分會會員,住天津市南開區(qū)西康路49號。
委托代理人:白松林,天津市第二法律顧問處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思訓,天津市和平區(qū)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告:《今晚報》社,地址天津市和平區(qū)鞍山道54號。
法定代表人:李夫,男,59歲,任《今晚報》社總編輯。
委托代理人:張維功,男,39歲,任《今晚報》副刊部編輯。
委托代理人:周貴有,男,24歲,任《今晚報》副刊部編輯。
第三人:王毅,男,29歲,《今晚報》副刊部美工編輯。
第三人:董振濤,男,40歲,《今晚報》副刊部美工編輯。
第三人:曹永祥,男,31歲,《今晚報》副刊部美工編輯。
第三人:米亞娟,女,37歲,天津市第三文化宮干部。
原告陳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藝人吉文貞之母。吉文貞1925年6月出生在上海的一個曲藝之家,自幼就隨其父吉評三(當時的曲藝演員)學藝演唱,后輾轉來津。1940年左右,吉文貞參加了天津“慶云”戲院成立的“兄弟劇團”演出,從此便以“荷花女”之藝名在天津曾紅極一時,1944年病故,年僅19歲。
被告魏錫林在翻閱解放前天津地區(qū)的舊報刊收集資料時,看到了有關“荷花女”的一些報道,即擬以其為主人公寫小說。1986年2月至6月間,魏錫林曾先后三次找到原告陳秀琴家了解有關“荷花女”的生平以及從藝情況,同時又給在青島工作的“荷花女”之弟吉文利去信詢問有關吉文貞的情況及索要照片。隨后魏錫林自行創(chuàng)作完成了名為《荷花女》的小說。該小說約有11萬多字并配有數十幅插圖,自1987年4月18日開始在《今晚報》副刊上每日登出一篇,截至同年6月12日刊登完畢,共計連載56篇。
小說在連載過程中,原告陳秀琴及其親屬以小說插圖及虛構的事實有損名譽為由,曾先后兩次去《今晚報》社要求停載!督裢韴蟆犯笨控撠熑嗽诮哟懈嬷婵烧易髡邊f商,并答應如親屬寫出“荷花女”的生平文章后給予刊登,最后以報紙要對讀者負責為由而未?T嫫鹪V后,《今晚報》社還于同年8月召開小說筆會,授予魏錫林創(chuàng)作小說《荷花女》榮譽獎。
原告陳秀琴于1987年6月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魏錫林未經原告同意在其創(chuàng)作發(fā)表的小說《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實,侵害了已故藝人吉文貞和原告的名譽!督裢韴蟆肺唇泴彶榭窃撔≌f,當原告要求其停止刊載時遭到拒絕;報社所作《荷花女》小說的插圖也有損吉文貞形象,其肖像權也受到侵害,故要求被告魏錫林及《今晚報》社賠禮道歉并負責賠償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被告魏錫林辯稱:小說《荷花女》主要情節(jié)雖屬虛構,但并沒有因此降低反而美化、提高了“荷花女”本人的形象;另“荷花女”本人已死,陳秀琴不是正當原告,無權起訴。應當駁回起訴并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追究原告的“誣告罪”。
被告《今晚報》社答辯稱:報社按照“文責自負”的原則,不負有核實文學作品內容是否真實的義務,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因“荷花女”早已死亡,保護死人的名譽權不符合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原告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第三人辯稱:我們所繪插圖是受《今晚報》社委托的職務創(chuàng)作,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案經審理查明,被告魏錫林所著小說《荷花女》使用了原告之女吉文貞的真實姓名及其藝名,在有些章節(jié)中僅根據一些傳聞及當時舊報上的消息進行了虛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處:一是小說虛構了“荷花女”先后同許揚、小麒麟、于仁杰三個男人談過婚事并表示愿做于仁杰的姨太太以及其母陳秀琴曾收過聘禮;二是小說中寫了“荷花女”曾分別到過當時天津有名的流氓惡霸袁文會、劉廣海的家中唱堂會,并被袁、劉二人強奸污辱過;三是小說以暗示的手法告訴讀者“荷花女”是因患性病致死。對以上三點,陳秀琴認為是對吉文貞及自己的污辱侵權,而且也確無證據證明被告魏錫林所寫上述內容屬實。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小說情節(jié)是允許虛構的,但是以真人真名來隨意加以虛構并涉及個人隱私則是法律、道德所不允許的!逗苫ㄅ分械奶摌嬛帲械纳婕傲思呢懙膫人品質、生活作風等個人隱私,在社會上造成了不好影響,同時陳秀琴的名譽因此也受到了損害。對此,被告魏錫林應承擔其侵權的民事責任。至于吉文貞已死亡,對死人名譽權是否給予保護,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但我們認為,公民死亡只是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其在生前已經取得的具體民事權利仍應受到法律保護。比如我們對在歷次政治運動中遭受迫害致死的人,通過適當方式為死者平反昭雪、恢復名譽即是對死者名譽權的保護;而被處決的死刑罪犯,刑法明確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也從另一個方面說明公民死亡后其生前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作者魏錫林以虛構事實、散布隱私等方式毀損死者吉文貞的人格,構成侵犯名譽權,故應承擔民事責任。當死人名譽權受
到侵犯時,可參照文化部頒發(fā)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十一條關于作者死亡后,其署名等權利受到侵犯時,由作者的合法繼承人保護其不受侵犯的規(guī)定精神,“荷花女”之母陳秀琴有權提起訴訟。
《今晚報》社在原告兩次要求停刊時而未予理采仍繼續(xù)刊登,且又向被告魏錫林授予創(chuàng)作獎,致使損害的影響進一步擴大,故與作者魏錫林構成共同侵權,魏錫林應承擔主要責任,《今晚報》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至于小說中的插圖應視為小說內容的一部分,屬侵犯名譽權的一種方式,故侵犯肖像權之訴不予成立。
關于插圖作者是否列為本案第三人的問題有兩種意見,一種是主張插圖作者是《今晚報》工作人員,所以插圖作者是職務作品,因此不列插圖者為第三人;另一種認為插圖作者與文字作者應一樣對待,故主張列,但又分為幾種情況,一是將四人均列為被告;二是《今晚報》的三位美工人員不列,因為是職務之作,因而只把從第三文化宮借調來的米亞娟列為第三人;三是要看其所繪插圖的內容來確定是被告還是第三人。
二、對本案的處理意見
經合議庭評議并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擬對《荷花女》名譽權糾紛案作如下處理:
(一)判令被告魏錫林在《今晚報》或其他報刊連續(xù)三天發(fā)表聲明,為死者吉文貞恢復名譽,向原告陳秀琴賠禮道歉;判令被告《今晚報》刊登原告所寫介紹吉文貞的生平文章,并在文前加編者按,對原告賠禮道歉。如二被告拒絕執(zhí)行,由人民法院在其他報刊刊登與上述內容相同或判決書主要內容的公告,其費用由二被告分擔。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陳秀琴因治病等受到的實際損失170余元。至于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而要求經濟賠償的數額,按照我院第四次民事業(yè)務研討會紀要提出的標準確定400元,總計約600元,由二被告按其責任大小分擔。
(三)判令被告魏錫林所著《荷花女》一書今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復印、出版發(fā)行。
(四)《今晚報》社在1987年8月授予魏錫林創(chuàng)作《荷花女》一書所得的榮譽獎證書由人民法院予以收繳。
(五)關于作者魏錫林所得稿酬,一種意見是應按非法所得予以收繳;另一種意見認為可以不管。我們傾向于后一種意見。
(六)訴訟費20元由二被告各負擔10元。
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