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廣東省汕尾市人大常委會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2016年1月20日汕尾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不是市六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汕尾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
一、 中共汕尾市委常委;
二、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三、 在本市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本市選出的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四、 汕尾軍分區(qū)主要負責人;
五、 駐本市的國家、省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六、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同志;
七、 在本市離退休的正廳級老同志;
八、 出席政協(xié)市六屆五次會議的政協(xié)委員;
九、 市六屆人大七次會議秘書處負責人;
十、市人大機關和市直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