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
濟南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
濟南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 256號
《濟南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代市長 王忠林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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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guī)章號: 第256號 有效性: 有效
發(fā)布日期:
2017-01-24 11:17:35
生效日期:
2017-03-01 11:17:43
失效日期:
更新日期: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 256號
《濟南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代市長 王忠林
2017年1月24日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市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本市市轄區(qū)(含濟南高新區(qū))內依法建成的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技術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對房屋結構完損程度或者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查勘、鑒別、檢測、評定的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原則。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機構獨立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鑒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本市市轄區(qū)范圍內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六條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ㄒ唬┻_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ǘ┑鼗A、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的;
。ㄈ┮蜃匀粸暮蛘弑ā⒒馂牡仁鹿试斐煞课莩霈F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的;
。ㄋ模⿲Τ兄亟Y構進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隱患需要鑒定的。
第七條房屋安全鑒定申請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
房屋屬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危及利害關系人安全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八條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具備房屋安全鑒定專業(yè)能力且信譽良好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供申請人選擇。
申請人可以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中自主選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第九條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應當與承接房屋安全鑒定業(yè)務的機構簽訂委托協(xié)議。
第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協(xié)議約定的時限組織現場查勘作業(yè)。
現場查勘作業(yè)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進行。
查勘作業(yè)結束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確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級。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危險等級分別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公章。
第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采取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針對可能因施工影響房屋安全的情況制定相應的工程防護預案:
(一)錘擊預制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處于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前款所列房屋進行跟蹤監(jiān)測,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對受到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商業(y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屬于下列情形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ㄒ唬┰O計使用年限過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滿十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ǘ┏^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xù)使用的,每滿五年應當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前款規(guī)定人員密集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物,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能依照規(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同時,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報送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納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資料庫,供公眾查詢。
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鑒。危險房屋的復鑒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檢測鑒定中心負責。
經復鑒,屬于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產權人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在危險房屋現場設置警示標識,同時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本市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采取名錄推薦方式。申請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yè)務的鑒定機構,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申請納入房屋安全鑒定推薦名錄的鑒定機構,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髽I(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鑒定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ㄈ┙ㄔO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
。ㄋ模┡c其業(yè)務相適應的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在崗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冊及相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和資料復印件;
。ㄎ澹┓课莅踩b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等材料。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予以登記并納入推薦名錄管理。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資質、場所、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等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辦理信息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記錄并公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基本信息以及從業(yè)人員的基本情況、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誠信經營的情況、受表彰或者因違法被通報查處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推薦名錄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下列行為實施監(jiān)督檢查:
。ㄒ唬┓课莅踩b定機構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情況;
(二)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
。ㄈ┓课莅踩b定作業(yè)的技術管理和鑒定質量保證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對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實施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違法違規(guī)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臺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將其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推薦名錄中刪除,不再列入推薦名錄,并向其上一級資質主管部門通報其違法違規(guī)情況:
。ㄒ唬┥暾埖怯洉r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進行現場查勘作業(yè)的;
。ㄈ┪窗凑諊覙藴屎图夹g規(guī)范要求出具鑒定報告或者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ㄋ模╄b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ㄎ澹┪窗匆舐男行畔⒆兏掷m(xù)的。
第二十四條軍產、宗教產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縣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