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0號:鹽城市奧康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訴鹽城市東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0號:鹽城市奧康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訴鹽城市東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0號:鹽城市奧康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訴鹽城市東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指導案例60號
鹽城市奧康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 訴鹽城市東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6年5月20日發(fā)布)
關鍵詞 行政/行政處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標簽/食品說明書
裁判要點
1.食品經(jīng)營者在食品標簽、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標示的,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所謂“強調”,是指通過名稱、色差、字體、字號、圖形、排列順序、文字說明、同一內容反復出現(xiàn)或多個內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進行著重標識。所謂“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對人體有較高的營養(yǎng)作用,其市場價格、營養(yǎng)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20條、第42條第1款(該法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新法相關法條為第26條、第67條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鹽城市奧康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以下簡稱奧康公司)訴稱:2012年5月15日,被告鹽城市東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東臺工商局)作出東工商案字[2012]第0029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銷售的金龍魚橄欖原香食用調和油沒有標明橄欖油的含量,違反了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guī)定,責令其改正,并處以合計60000元的罰沒款。原告認為,其經(jīng)營的金龍魚橄欖原香食用調和油標簽上的“橄欖原香”是對產(chǎn)品物理屬性的客觀描述,并非對某種配料的強調,不需要標明含量或者添加量。橄欖油是和其他配料菜籽油、大豆油相同的普通食用油配料,并無特殊功效或價值,不是“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頒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被告適用的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并不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對其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告東臺工商局辯稱:原告奧康公司經(jīng)營的金龍魚牌橄欖原香食用調和油標簽正面突出“橄欖”二字,配有橄欖圖形,吊牌寫明“添加了來自意大利的100%特級初榨橄欖油”,但未注明添加量,這就屬于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某種有價值、有特性配料而未標示添加量的情形。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作為食品標簽強制性標準,在《食品安全法》生效后,即被視為食品安全標準之一,直至被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通則》替代。因此,其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定性準確,合理適當,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奧康公司購進凈含量5升的金龍魚牌橄欖原香食用調和油290瓶,加價銷售給千家惠超市,獲得銷售收入34800元,凈利潤2836.9元。2012年2月21日,東臺工商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千家惠超市檢查時,發(fā)現(xiàn)上述金龍魚牌橄欖原香食用調和油未標示橄欖油的添加量。上述金龍魚牌橄欖原香食用調和油名稱為“橄欖原香食用調和油”,其標簽上有“橄欖”二字,配有橄欖圖形,標簽側面標示“配料:菜籽油、大豆油、橄欖油”等內容,吊牌上寫明:“金龍魚橄欖原香食用調和油,添加了來自意大利的100%特級初榨橄欖油,洋溢著淡淡的橄欖果清香。除富含多種維生素、單不飽和脂肪酸等健康物質外,其橄欖原生精華含有多本酚等天然抗氧化成分,滿足自然健康的高品質生活追求!
東臺工商局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調查,并于5月9日向原告奧康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5月15日被告向原告送達東工商案字〔2012〕第29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經(jīng)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食品,屬于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某種有價值、有特性配料而未標示添加量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836.9元和罰款57163.1元,合計罰沒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不服,申請行政復議,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復議維持該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東行初字第0068號行政判決:維持東臺工商局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東工商案字[2012]第0029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判后,奧康公司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鹽行終字第0032號行政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食品安全、營養(yǎng)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應當按照現(xiàn)行食用農產(chǎn)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wèi)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yè)標準生產(chǎn)經(jīng)營食品。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于2005年10月1日實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實施,新版的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通則》是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制定,且明確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于2012年4月20日實施。本案原告奧康公司違法行為發(fā)生在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屬于當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之一。因此,被告東臺工商局適用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并無不當。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薄叭绻谑称窐撕灮蚴称氛f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shù)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边@里所指的“強調”,是特別著重或著重提出,一般意義上,通過名稱、色差、字體、字號、圖形、排列順序、文字說明、同一內容反復出現(xiàn)或多個內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表現(xiàn),均可理解為對某事物的強調!坝袃r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對人體有較高的營養(yǎng)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通常理解,此種配料的市場價格或營養(yǎng)成分應高于其他配料。本案中,原告奧康公司認為“橄欖原香”是對產(chǎn)品物理屬性的客觀描述,并非對某種配料的強調,但從原告銷售的金龍魚牌橄欖原香食用調和油的外包裝來看,其標簽上以圖形、字體、文字說明等方式突出了“橄欖”二字,強調了該食用調和油添加了橄欖油的配料,且在吊牌(食品標簽的組成部分)上有“添加了來自意大利的 100%特級初榨橄欖油”等文字敘述,顯而易見地向消費者強調該產(chǎn)品添加了橄欖油的配料,該做法本身實際上就是強調“橄欖”在該產(chǎn)品中的價值和特性。一般來說,橄欖油的市場價格或營養(yǎng)作用均高于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因此,如在食用調和油中添加了橄欖油,可以認定橄欖油是“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因此,奧康公司未標示橄欖油的添加量,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東臺工商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維持。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劉紅、王為華、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