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一日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號《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賠償數額,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的規(guī)定,對于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zhí)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裁定先予執(zhí)行或者駁回申請。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