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的公訴案件如何運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的公訴案件如何運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的公訴案件如何運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的公訴案件如何運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的公訴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對于有違法行為,但其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被告人,可在宣告無罪判決的法律文書中,同時引用刑法第十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作為法律根據。
二、對于沒有違法行為的被告人,可在判決書中說明事實、理由后,直接宣告無罪。
三、對于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多次退查后,檢察院仍未查清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并提供足夠證據,法院自已調查也無法查證清楚,不能認定有罪的被告人,可在判決書中說明情況后,直接宣告無罪;如根據已查清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認為雖已構成犯罪,但不需要判
處刑罰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也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作出判決。
198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