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進行賠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進行賠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進行賠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進行賠償問題的批復
198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號請示報告收悉。據(jù)報告稱:欒城縣南焦村個體三輪摩托車司機孫文興于1986年5月26日運送貨主張新國及其貨物(錫錠)時在京廣鐵路竇嫗道口與火車相撞,致孫文興、張新國雙亡,三輪摩托車毀損。這次事故應由孫文興負責。孫文興生前在本縣保險公司除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為三千五百元)外,還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為五千元),并指定了受益人,F(xiàn)托運人張新國之妻梁聚芬向欒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運人孫文興之妻郭香榮給予賠償。
經(jīng)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現(xiàn)就你院請示關于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進行賠償?shù)膯栴},答復如下:
(一)根據(jù)我國保險法規(guī)有關條文規(guī)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其遺產(chǎn)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賠償。
(二)財產(chǎn)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chǎn)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chǎn)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孫文興投保的車損險是屬財產(chǎn)保險,屬于他的遺產(chǎn),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賠償。
在處理本案時,應本著上述原則,適當注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決。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