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非因殘疾退役士兵本人原因而與其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
第五十六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其相關(guān)安置待遇:
(一)偽造或者非法獲取有關(guān)文件、證明材料騙取安置待遇的;
(二)在政府安排工作的考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三)采取其他違法方式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或者在安置工作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山東省實施〈退伍義務(wù)兵安置條例〉細(xì)則》(魯政發(fā)〔1989〕5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