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關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時間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關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時間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關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時間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關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時間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復
1988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研)發(fā)〔1987〕79號請示報告收悉,F(xiàn)對海關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時間可否折抵刑期的問題,答復如下:海關法第四條第(四)項中規(guī)定:“對走私罪嫌疑人,經(jīng)關長批準,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機關,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痹摋l規(guī)定的扣留,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我們同意你院意見,人民法院對犯走私罪的被告人作出刑事判決后,原在海關扣留的時間可以折抵刑期,扣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