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辦法
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辦法
甘肅省慶陽市人大常委會
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辦法
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辦法
慶陽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慶陽市人大常委會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辦法》已由慶陽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4年11月1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1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訪,是指人大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電話或者走訪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反映問題和情況,提出意見、建議、要求以及檢舉、控告,依法應由市人大常委會辦理,或由市人大常委會批轉本級“一府兩院”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答復、報告的活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教育疏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科(以下簡稱市人大辦信訪科)負責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日常信訪接待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日常信訪事項,并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信訪工作文件精神和要求,引導信訪人依法解決信訪問題;
(二)辦理上級和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及各委辦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研究、探討人大信訪工作的特點、規(guī)律、問題及工作方法和對策;
(四)保持與市委、市政府和上下級人大信訪部門及有關承辦單位的聯系,做好協(xié)調事項;
(五)依據法律、法規(guī)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范圍:
(一)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的建議和意見;
(三)對本級“一府兩院”行政、司法行為的意見、建議、批評以及對司法機關辦理終結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決定、調解的申訴;
(四)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檢舉或控告;
(五)對全市各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中違法行為的檢舉或控告;
(六)全國人大和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信訪事項;
(七)屬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三章 轉 辦
第五條 市人大辦信訪科按以下程序轉辦人民群眾來信來訪:
(一)對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由信訪科負責接待,填寫來信來訪登記表,提出處理意見,呈報分管領導批示后轉承辦單位辦理;
(二)對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批示的信訪案件,按領導批示要求,轉承辦單位辦理;
(三)對上級人大常委會轉辦的信訪案件,提出處理建議,轉承辦單位辦理;
(四)對重大、疑難、典型的信訪案件,寫明案件內容,提出處理建議,報市人大常委會主管領導批示,并按批示辦理。
第四章 督 辦
第六條 市人大辦信訪科對來信來訪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交待,并對下列信訪案件進行重點督辦:
(一)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批示要求報告結果的案件;
(二)上級人大常委會轉辦并要求報告結果的案件;
(三)市級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信訪案件;
(四)其他需要重點督辦的案件。
第七條 督辦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人大辦信訪科負責對受理范圍內的信訪件進行登記,填寫來信來訪督辦單;
(二)督辦單及信訪人的書面材料直接送達承辦單位,承辦單位簽收時在《督辦案件登記薄》上注明收件人所在單位、姓名、收件時間,以備存查;
(三)承辦單位結案報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1、結案報告應以承辦單位名義正式行文,一式三份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結案報告應注明督辦案件的時間、函號、簡要案情、辦理情況及信訪人意見;
3、結案報告文字力求簡明扼要,內容有針對性,重點說明信訪人反映問題的處理情況。
(四)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終止督辦,作結案處理:
1、信訪人對承辦單位的辦理結果表示滿意,不再上訪的;
2、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對承辦單位的結案報告審閱后無意見的;
3、上級機關經審查后撤銷或改變原判決、裁定、處理意見的;
4、處理問題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且實體處理公正合理的。
第八條 督辦方式:
(一)限期辦結。承辦單位對省、市人大常委會轉辦的信訪案件應在兩個月內辦結。對逾期沒有報送結案報告的承辦單位進行通報;
(二)抽查回訪。市人大辦信訪科實行信訪案件抽查回訪制度,不定期對轉辦案件進行抽查回訪,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征求信訪人對查處情況的意見。
第五章 綜合分析
第九條 市人大辦信訪科每季度對信訪信息和信訪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綜合分析要全面反映本季度內來信來訪的情況和動態(tài),包括來信來訪反映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中帶有傾向性的問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民主法治建設和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其他重要問題,對市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十條 市人大辦信訪科對信訪情況的綜合分析和建議,在《慶陽人大》簡訊上刊登,分送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和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信訪人反映的“一府兩院”及其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涉及全市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全局性問題以及其他重要社會動態(tài),市人大辦信訪科要及時匯總和分析,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
第六章 信訪秩序與工作紀律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實行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由常委會分管領導召集,有關信訪、承辦單位負責人參加,聽取有關部門對信訪情況的綜合分析,研究信訪工作形勢和問題,確定信訪工作重點,提出做好信訪工作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人大辦信訪科及工作人員在接訪或處理來訪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接待人民群眾來訪做到熱情、耐心、認真、細致,堅持文明接訪、秉公辦事,嚴格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
(二)對受理范圍內的信訪件不推諉、敷衍和拖延;
(三)不得將檢舉、揭發(fā)、控告材料轉交被檢舉、揭發(fā)、控告的當事人;
(四)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處理、銷毀信訪材料;
(五)涉及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信訪人的信訪案件時,要向分管領導申請回避。
第十四條 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大辦信訪科提出建議,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無理取鬧,不聽勸告,長期滯留,妨礙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威脅、傷害、打擊報復信訪工作人員和機關其他人員的;
(三)利用信訪渠道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散布謠言,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四)攜帶危險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機關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