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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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5號
現(xiàn)將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及相關征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調整
為促進環(huán)境治理和節(jié)能減排,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4〕94號)的規(guī)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定額稅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費稅定額稅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費稅繼續(xù)暫緩征收。
二、成品油消費稅稅款抵扣規(guī)定
。ㄒ唬┘{稅人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 以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以下簡稱應稅油品)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成品油,準予從成品油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ǘ┘{稅人外購應稅油品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購應稅油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調整前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計算扣除消費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調整后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計算扣除消費稅。
納稅人以進口、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油品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成品油,分別依據(jù)《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計算扣除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三)納稅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49號)規(guī)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稅款臺賬,作為申報扣除外購、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油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
三、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安排
。ㄒ唬┘{稅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費稅按以下過渡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1.所屬期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應按調整前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1)。
納稅人應根據(jù)抵扣稅款臺賬和庫存變動情況填寫紙質《成品油庫存報告表(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2)。
2.所屬期為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應按調整后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3)。
3.納稅人根據(jù)本條第1、2項申報資料數(shù)據(jù)匯總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計算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4)。
4.納稅人根據(jù)本條第3項申報資料數(shù)據(jù)填寫紙質《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5)。
5.納稅人應于2014年12月申報期內(nèi)將本條第1、2、3、4項所列申報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資料不完整、邏輯關系不符的,納稅人應補充、修改后重新報送。
(二)所屬期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事項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350768/part/1350805.doc
2.成品油庫存報告表(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350768/part/1350806.doc
3.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350768/part/1350807.doc
4.成品油消費稅計算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350768/part/1350808.doc
5.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350768/part/1350809.doc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