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能否糾正問題的批復
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能否糾正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院
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能否糾正問題的批復
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能否糾正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院
批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法民[1985]137號請示收悉.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采取的拘留強制措施,能否糾正和糾正的方法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關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的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
如果發(fā)現下級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強制措施不當時,應及時予以糾正.糾正的方法,可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法院糾正,也可以使用決定書,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拘留決定,解除強制措施.
此復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198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