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處理反動會道門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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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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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近幾年來,反動會道門復辟活動較為突出。在一些地方,特別是農(nóng)村,一些曾被打擊處理過的反動會道門道首和骨干,又秘密串連,恢復組織,發(fā)展道徒。還有少數(shù)地區(qū)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反動會道門組織。這些反動會道門組織發(fā)展快,活動范圍廣,受欺騙的群眾較多。他們有的進行反革
命破壞活動,有的進行詐騙錢財、奸淫婦女、殘害人命等其他刑事犯罪活動,嚴重地破壞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危害人民民主專政的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對反動會
道門活動必須堅決予以打擊,F(xiàn)根據(jù)各地在處理反動會道門工作中提出的有關問題,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解放以來,凡是明令取締過的反動會道門,不論是老道首、老道徒重操舊業(yè),或是新道首繼承衣缽進行活動,應一律視為反動會道門復辟活動,勒令解散。對新出現(xiàn)的會道門組織,在查清其活動情況和違法犯罪事實后,應提請當?shù)乜h(市)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出布告,明令取締。
二、當前,反動會道門組織及其活動的情況較為復雜,涉及面很廣。打擊處理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jù)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
(一)在反動會道門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道首和骨干,其活動已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懲辦。對以反革命為目的,制造謠言邪說,炮制反動經(jīng)文、訓書,“改朝換代”,或者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實施,蓄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破壞社會主義制
度,構成組織、利用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的,應按刑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懲處。其中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五項情節(jié)的,應按該決定的規(guī)定予以嚴懲。
對以反動會道門為工具,進行騙取錢財、奸污婦女、殘害人命等犯罪活動的,按刑法有關條款定罪判處。對兼犯有兩種以上罪行的,按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刑。
(二)對參與反動會道門活動,犯罪情節(jié)輕微,并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一般中小道首,可以免予刑事處分,酌情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償損失,或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以行政處分。其中夠勞動教養(yǎng)條件的,也可予以勞動教養(yǎng)。
(三)對被脅迫、誘騙參與反動會道門活動的一般道徒,應采取教育疏導的方針,使他們認清反動會道門的反動性、欺騙性、危害性,公開聲明退道,保證不再參與活動。
三、在取締反動會道門工作中,要嚴格區(qū)分以下界限:
(一)要把反動會道門活動,同由于天災人禍或對某些異常的自然現(xiàn)象不能科學解釋,幻想“躲災避難”所進行的封建迷信活動區(qū)別開來。對前者要予以打擊;對后者則注重教育,不能視為犯罪。
(二)要把反動會道門的活動,同巫婆、神漢借封建迷信進行造謠、詐騙錢財?shù)姆缸锘顒訁^(qū)別開來。對后者應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三)要把反動會道門活動,同宗教活動嚴格區(qū)別開來。對前者要依法打擊,對后者要依法保護。
四、對反動會道門的道產(chǎn),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對反動會道門道首和其他成員詐騙和利用各種名義籌集起來用于反動會道門活動的錢財,應一律依法收繳,上交國庫。
(二)對用于反動會道門活動的經(jīng)文、訓書、道具等,應作為罪證,一律依法收繳。
(三)對反動會道門用于活動的壇堂房產(chǎn)依法予以沒收,交當?shù)厝嗣裾幚恚粚φ加没蚪栌盟饺朔课葑鲏玫,對房主應依法訓誡,并責令其具結悔過,將房屋退還房主。
198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