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7日請示的關于個人非法制造、購買名牌產(chǎn)品的商標標識,用于其他產(chǎn)品上,冒充名牌產(chǎn)品出售,可否按假冒商標罪處罰的問題,經(jīng)研究,我們認為,根據(jù)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無論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業(yè)者,假冒他人注冊商
標,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均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對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定罪判刑。
此復.
198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