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駁回起訴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駁回起訴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駁回起訴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駁回起訴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7年11月2日,最高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19日云法字〔1987〕第37號“關于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駁回起訴處理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二審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不能采取直接駁回起訴的意見。二審人民法院如查明一審原告起訴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應依據(jù)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需要駁回的,由一審法院裁定駁回。
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駁回起訴處理的請示報告 云法字(1987)第37號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庭:
我們在審判實踐中,遇到有的經(jīng)濟糾紛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后,二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處理。這種做法的依據(jù)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0月28日法(民)復〔1985〕52號文件,即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民事案件,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應如何予以糾正的請示》的批復。我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是答復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維持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如何糾正的辦法,而不是認定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可以駁回起訴。如果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采用駁回起訴就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一條的精神。民訴法對二審人民法院處理上訴的民事案件規(guī)定了三種辦法:(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對此,我們認為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的民事案件采用駁回起訴的做法是不妥的,以上理解當否?請批復。
198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