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國際海事組織《船上噪聲等級規(guī)則》、經(jīng)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和《國際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FSS規(guī)則)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于國際海事組織《船上噪聲等級規(guī)則》、經(jīng)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和《國際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FSS規(guī)則)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國際海事組織《船上噪聲等級規(guī)則》、經(jīng)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和《國際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FSS規(guī)則)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制造廠: 型式:
臺數(shù):
風機直徑: m 風機轉(zhuǎn)速: r/min/可變轉(zhuǎn)速(是/否)
氣流量: m3/h 總壓力: Pa
3 測量儀器和人員
.1 儀器 商標 型式 系列號
聲級計
傳聲器
濾波器
風罩
校準儀
其他設備
.2 聲級計的校準 日期 校準 開始 結束
在檢測時由主管當局進行
.3 進行測量的人員/組織的身份
4 測量時的條件
.1 測量日期: 開始時間: 完成時間:
.2 測量時的船舶位置
.3 船舶的裝載工況
.4 測量時的狀態(tài)
首吃水
尾吃水
龍骨下的水深
.5 氣象條件
風力
海況
.6 航
.7 實際螺旋槳軸轉(zhuǎn)速: r/min
.8 螺旋槳的螺距:
.9 推進機械轉(zhuǎn)速: r/min
.10 推進機械功率: kW
.11 運轉(zhuǎn)的推進機械臺數(shù):
.12 運轉(zhuǎn)的輔助柴油機臺數(shù):
.13 運轉(zhuǎn)的渦輪發(fā)電機臺數(shù):
.14 機艙通風速度模式(高/低/可變):
.15 發(fā)動機負荷(%MCR):
.16 其他運轉(zhuǎn)的輔助設備:
運轉(zhuǎn)中的通風、加熱和空調(diào)設備
5 測量數(shù)據(jù)
噪聲限值 測得的聲壓級
dB (A) LAeq dB (A)
LCeq dB (C)
LCpeak dB (C)
注: 聲壓級LCeq和LCpeak的測量僅在超過85 dB(A)時進行,并要求配置聽力保護器。
作處所
機器處所
機器控制室
工作間
非指定的工作場所
駕駛處所
駕駛室和海圖室
瞭望位置,包括駕駛室兩翼和窗口
無線電室
雷達室
居住處所
居住艙室和醫(yī)療室
餐廳
娛樂室
露天娛樂區(qū)域
辦公室
服務處所
廚房(食物加工設備不工作)
備膳室和配膳間
通常無人處所
6 主要噪聲抑制措施(列出采取的措施)
7 備注(列出任何與本規(guī)則不同之處)
姓名
地址
地點 日期 簽名
附件
頻率分析附頁
對某些區(qū)域進行的頻率分析可以產(chǎn)生更為準確和精確的噪聲級預測,并將有助于對超過第4章中所規(guī)定限值的特定頻帶的測量。進一步指導可見ISO 1996-2:2007。
附錄2
關于在安全管理體系內(nèi)納入噪聲問題的導則
1 船員須知
1.1 應向船員說明長時間暴露于高噪聲的危害以及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的風險。初始雇傭時,應對所有船員說明須知事項,并在此后定期對那些經(jīng)常在噪聲超過85 dB(A)處所工作的船員說明須知事項。對本規(guī)則各項規(guī)定的須知應包括:
.1 噪聲暴露限值和警告牌的使用;
.2 所提供的聽力保護器的類型,其大致的隔聲值和正確的使用方法、安裝以及第一次配戴時對正常交流的影響;
.3 與聽力保護相關的公司政策和程序,如合適,任何在懸掛警告牌的處所內(nèi)工作的船員可以獲取的監(jiān)控計劃;和
.4 聽力可能損失導則,如耳鳴、失聽或耳堵塞,并當這些跡象出現(xiàn)時,采取降噪技術。
1.2 相關船員應有必要的須知,即機械和消聲器或隔聲器的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以避免產(chǎn)生不必要的噪聲。
2 船舶經(jīng)營人的職責
2.1 船舶經(jīng)營人應負責確保執(zhí)行和維護有關減少和控制噪聲的措施,使本規(guī)則的要求得到滿足。
2.2 如果任何處所內(nèi)的噪聲級超過85 dB(A)的限值,船東應確保:
.1 該處所已標明并符合本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
.2 船長和船舶高級船員應知曉控制進入該處所的重要性,以及使用適當?shù)穆犃ΡWo器的重要性;
.3 提供足夠數(shù)量的適當?shù)穆犃ΡWo器,以供發(fā)放給所有的相關船員每人一套;
.4 船長、高級船員和船上的任何安全員,均應知曉在船上提供相關培訓和資料的必要性。
2.3 如果手工工具、廚房和其他便攜設備,在正常工況下產(chǎn)生大于85 dB(A)的噪聲級,船東應確保提供警告信息。
3 船員的職責
船員應意識到有必要確保:
.1 采用所有的噪聲控制措施;
.2 向船舶安全管理體系規(guī)定的負責人報告任何有缺陷的噪聲控制設備;
.3 當進入警告牌要求使用聽力保護器的處所時,始終配戴適當?shù)穆犃ΡWo器,并即使逗留很短的時間也不應摘下聽力保護器;
.4 供使用的聽力保護器不應損壞或誤用,并保持清潔。
4 聽力保護器的選擇
4.1 應根據(jù)ISO 4869-2:1994中所述的HML-方法選擇適當?shù)穆犃ΡWo器。為向船舶經(jīng)營人和船員提供選擇合適的聽力保護的指導,對HML-方法的簡述和使用作如下說明。
4.2 HML-方法是按照ISO 4869-2:1994“配戴聽力保護器時有效A-計權聲壓級的估算”計算的評定等級。使用H、M和L評定等級,需要噪聲的A-計權(LAeq)和C-計權(LCeq)聲壓級以及相關聽力保護器的HML值,這些將由制造廠提供。
4.2.1 聽力保護器的HML值與其提供的高、中和低頻率噪聲的隔聲相關。這些H和M值用于暴露噪聲級保護的計算,該噪聲在中、高頻率具有初次能量。如果測得的LCeq級和LAeq級相差2 dB或更少,即視為此種情況。
4.2.2 聽力保護器的M和L值用于暴露噪聲級保護的計算,該噪聲具有明顯的低頻率成分,且在聽力保護器擬使用的處所內(nèi)所測得的LCeq級和LAeq級相差大于2 dB。
4.3 HML-方法簡易用法的實例:
在某一船舶上,機艙內(nèi)測得的聲級為110 dB(A)、115 dB(C)。根據(jù)制造廠提供的H = 35 dB, M = 30 dB, L = 20 dB, 所選擇的聽力保護器具有下列隔聲功能:
.1 自實際噪聲級(110 dB(A))開始的垂線上標注聽力保護器的L和M值。
.2 如果噪聲具有低或高/中頻率,定點。如果LCeq-LAeq之間的差值大于2 dB,則噪聲具有低頻率(L),如果LCeq-LAeq之間的差值小于2 dB, 則噪聲具有高或中頻率(M)。
.3 如果聲音處于高/中頻率(LCeq-LAeq ≤ 2),沿M-值的對角線讀取聽力保護器內(nèi)的噪聲級。在此情況下,聽力保護器內(nèi)的噪聲級為80 dB(A),表明聽力保護器的隔聲足以供每日工作超過8 h之用。
.4 如果聲音處于低頻率(LCeq-LAeq> 2), 沿L-值的對角線讀取聽力保護器內(nèi)的噪聲值。在此情況下,聽力保護器內(nèi)的噪聲級為大于85 dB(A),表明聽力保護器的性能不夠好,甚至不足以供工作8 h之用。選用1個L-值大于25 dB的聽力保護器作為替代。
4.4 采用HML-方法的計算—原理和實例
特定噪聲環(huán)境下某個保護器可行性的確定也可以進行計算。H、M和L值可用于對特定噪聲情況下某一保護器的L’A(耳處的總A-計權噪聲級)進行估算。
.1 計算LCeq-LAeq(這要求對LAeq和LCeq進行測量。所有的1級聲級計均可采用A-計權或C-計權。)
.2 如果LCeq-LAeq ≤ 2 dB,預測降噪聲級(PNR)采用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如果LCeq-LAeq> 2 dB, PNR的計算采用下式進行:
.3 然后從總A-計權噪聲級中扣除PNR以得出保護器L’A保護的耳處的有效A-計權聲級:
實例: 聽力保護器H = 35 dB, M = 25 dB, L = 20 dB
機艙中的噪聲級:
在這種情況下,聽力保護器內(nèi)的噪聲級在80 dB(A)以下,表明聽力保護器的隔聲足以供每日工作超過8 h之用。
附錄3
建議的降噪方法
1 通則
1.1 為減少船上的噪聲,以符合本規(guī)則第4章和第5章中所規(guī)定的限值,應仔細考慮這類減少噪聲的措施。本附錄旨在為船舶設計提供這方面的資料。
1.2 噪聲控制措施的設計和構造,應由精通噪聲控制技術的人員進行監(jiān)督。
1.3 能夠用于控制噪聲級或減少船員對于潛在有害噪聲暴露的一些措施載本附錄第2至第10節(jié)。需要強調(diào)的是,沒有必要對所有的船舶實施本附錄所建議的全部或任何措施。本規(guī)則沒有提供結構上有效控制噪聲措施所需的,或在特定環(huán)境下決定何種措施為適當所需的詳細技術資料。
1.4 采用噪聲控制措施時,應注意確保不影響執(zhí)行關于船舶結構、居住處所和其他安全事項的規(guī)范和規(guī)則,降噪材料的使用不應引起火災、安全或健康方面的危險,而且這些材料也不應由于構造或附件的不結實而引發(fā)可能妨礙從處所撤離或疏水的危險。
1.5 在設計階段必需考慮噪聲控制,在設計階段時要決定需要安裝的發(fā)動機和機械的不同設計,相對于其他處所的機械安裝方法和位置,以及居住處所的降噪措施和位置。
1.6 由于一般的船舶建造方法,從機械和螺旋槳所產(chǎn)生和傳到居住處所與機器處所以外的其他處所的噪聲,極有可能是結構型噪聲。
1.7 當為控制現(xiàn)有船上機械裝置噪聲而設計有效和經(jīng)濟的措施時,以A-計權聲級計進行的聲音測量,可能需要補充某些形式的頻率分析。
2 噪聲源的隔離
2.1 如實際可行,產(chǎn)生超過本規(guī)則4.2所規(guī)定噪聲級的任何發(fā)動機或機械,應安裝在不需要連續(xù)照管的艙室內(nèi)(也見本附錄的6.1)。
2.2 居住艙室無論在垂直方向還是水平方向布置都應盡實際可能遠離諸如螺旋槳和推進機械等噪聲源。
2.3 如實際可行,機艙棚應布置在設有居住處所的上層建筑和甲板室以外。如不可行,在機艙棚和居住處所之間應布置通道(如可行)。
2.4 如實際可行,應考慮將居住處所布置在甲板室內(nèi),而不是布置在通往兩舷的上層建筑內(nèi)。
2.5 適用時,也可考慮采用無人處所、衛(wèi)生間和洗滌室將居住處所與機器處所隔開。
2.6 可能需要采用適當?shù)姆指舭、艙壁、甲板等防止聲音的傳播。其相對于聲源與所隔聲音的頻率而具有正確的結構和位置,是很重要的。
2.7 如一個處所,諸如機器處所,被分隔為若干噪聲大(不連續(xù)有人值班)和較低噪聲(能夠連續(xù)有人值班)的處所,最好具有完全的分隔[11 在這些情況下,可能有必要在較低噪聲艙室內(nèi)安裝警報以確保對機械裝置的監(jiān)督,并布置脫險通道以使船員可以無危險地離開這些艙室。]11。
2.8 在某些處所可能宜采用吸聲材料,以防止由于分隔板、艙壁、甲板等的反射而提高噪聲級。
3 排氣和進氣的消音
3.1 內(nèi)燃機的排氣系統(tǒng)、機器處所、居住處所和其他處所的進氣系統(tǒng),應布置在進氣口或排氣口遠離經(jīng)常有船員出入的位置。
3.2 當需要時,應安裝消聲器、降噪設備或隔聲器。
3.3 為將居住處所的噪聲降至最小,通常需要將排氣系統(tǒng)及某些管路和管道與艙棚、艙壁等進行分隔,以減少結構噪聲。
4 機械的屏蔽
4.1 在連續(xù)有人值班處所,如有理由預計船員要花費冗長時間進行維護保養(yǎng)或檢修工作,且本附錄第2節(jié)詳述的分隔實際上不可行時,應考慮給產(chǎn)生超過本規(guī)則4.2規(guī)定限值的聲壓級的發(fā)動機和機械,安裝隔聲屏蔽裝置或部分屏蔽裝置。
4.2 當安裝于上述4.1所指處所內(nèi)的發(fā)動機或機器所產(chǎn)生的噪聲級在本規(guī)則5.3.1的衡準范圍和圖5.1中的A區(qū)內(nèi)時,提供降噪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4.3 當安裝隔聲屏蔽裝置時,重要的是要將噪聲源完全地進行屏蔽。
5 尾部噪聲的減少
為減少船舶尾部對噪聲的影響,特別是對居住處所內(nèi)的噪聲影響,應在與尾部、螺旋槳等相關的設計程序中考慮噪聲的發(fā)生問題。
6 操作人員的圍蔽
6.1 在大多數(shù)機器處所內(nèi),采用降噪控制室或其他類似處所(見本附錄的2.1)的方法,保護操作或值班船員是需要和適宜的。
6.2 在噪聲級超過85 dB(A)的小船和現(xiàn)有船舶的連續(xù)有人值班的機器處所內(nèi),在值班人員可能花費大部分時間值守的控制室或操作平臺內(nèi),最好提供一個噪聲庇護所。
7 居住處所內(nèi)噪聲加重的控制
7.1 為減小居住處所內(nèi)的噪聲級,可能需要考慮采用彈性基座將包括此類處所的甲板室與船舶的其他結構進行分隔。
7.2 還應考慮在居住處所內(nèi)的艙壁、襯板和天花板以及浮筑地板的相接處設置柔性連接。
7.3 在居住處所內(nèi),為舷窗和窗戶配備窗簾并使用地毯,以助于吸聲。
8 機械的選擇
8.1 在設計階段,應考慮到所安裝的每臺機械所產(chǎn)生的聲音。通過選用產(chǎn)生較小的空氣噪聲、液體噪聲或結構噪聲的機器控制噪聲是有可能的。
8.2 應要求制造商提供其機械所產(chǎn)生噪聲的資料,并提供建議的安裝方法以將噪聲降至最小。
9 檢查和維修
各臺機械、設備和相關工作處所的有關任何噪聲控制/降低特征的所有項目,應作為船上安全體系管理中的一個部分進行定期檢查。如果這種檢查發(fā)現(xiàn)噪聲控制措施方面的缺陷或?qū)е略肼曔^大的其他缺陷,應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糾正。
10 振動隔離
10.1 如有必要,機器應以經(jīng)過仔細挑選的彈性基座作為支撐。為確保分隔的有效性,彈性基座應安裝在具有足夠剛度的底座上。
10.2 如輔助機械、空壓機、液壓裝置、發(fā)電機組、風機、排氣管和消聲器等結構性噪音在居住處所或駕駛室產(chǎn)生不能接受的噪聲級時應考慮使用彈性基座。
10.3 當安裝隔聲罩裝置時,可考慮為機器安裝彈性基座,而所有管段、圍阱和電纜與機器之間均采用柔性連接。
11 噪聲預報
11.1 在新船設計階段,設計方/船廠可以通過計算、評估或類似方法,對船舶區(qū)域內(nèi)可能產(chǎn)生超過第4章中可接受等級的噪聲級進行預測。
11.2 在設計階段,應采用11.1所述的噪聲預測方法,識別船舶內(nèi)必須特別予以考慮降噪措施的可能區(qū)域,以遵守本規(guī)則4.2規(guī)定的噪聲級限值。
11.3 設計階段中所計劃的噪聲預測和任何降噪措施應文件化,特別是在根據(jù)噪聲預測,盡管有合理的技術舉措,仍須預計很難達到符合本規(guī)則4.2中任何噪聲級限值的情況下。
12 消噪設備
12.1 消噪,也稱為抗噪,是通過引入一個抗噪信號抵消諸如由發(fā)動機和回轉(zhuǎn)機械所產(chǎn)生的大多為低頻(低于500 Hz)重復的噪聲,該信號相當于與噪聲形成180度異相。通過與相關區(qū)域的噪聲相匹配的方法,將這種抗噪聲引入到環(huán)境中。然后兩種信號相互抵消,有效地消除環(huán)境中的噪聲能量的重要部分。
12.2 此種技術有幾種應用方式,包括:
.1 主動消聲器 - 已由其他運輸方式表明可減少內(nèi)燃機、壓縮機和真空泵的排氣噪聲,而不因背壓而造成低效率。
.2 主動安裝 - 能遏制回轉(zhuǎn)機械的振動以改善舒適度,降低運動部件的磨損以及減少振動引起的二次噪聲。
.3 降噪安靜區(qū)域 - 目前各種運輸方式均有靜噪調(diào)諧的座椅和(汽車)車廂靜噪系統(tǒng)。有可能在其他處所中給船員提供舒適和恢復體能的積極安靜型鋪位。
.4 降噪耳機 - 能將聽力保護延伸到被動耳罩以外,以覆蓋低頻率。主動降噪耳機也可以允許通過正常的對話進行交流,并改善工作地點的安全性。
12.3 建議向本組織提供這些主動降噪系統(tǒng)的相關經(jīng)驗,以便對其性能參數(shù)進行更好的評估。
13 噪聲疲勞恢復區(qū)域
13.1 可以設立噪聲疲勞恢復區(qū)域,作為1,600總噸以下的船舶或破冰船建造的可選設計方案。有噪聲的作業(yè)(例如長時間空中/直升機作業(yè)或動力定位設備的惡劣天氣作業(yè)),如超過正常的例行海上操作時間,也可考慮按船舶具體情況使用噪聲疲勞恢復區(qū)域。這些處所的使用,應納入ISM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船舶安全操作要求。
13.2 為減少噪聲源所產(chǎn)生的過大噪聲,如無其他的技術或組織方案是切實可行的,則應設立噪聲疲勞恢復區(qū)域。
附錄4
確定噪聲暴露的簡化程序
1 通則
1.1 為確保船員不暴露于超過80 dB(A)的,本附錄提供了確定相關噪聲暴露量的簡化程序。
1.2 通常應根據(jù)ISO 9612:2009確定噪聲暴露量。
1.3 對基于海上試驗/港內(nèi)停留期間噪聲測量的簡化方法,以及船員的崗位要求作如下說明。
2 工作分析/崗位要求和非當班時間
2.1 借助船員名單,對各類崗位(組別)進行定義。
實例:
船長;
輪機長;
電工;
廚師;
- 其他。
2.2 對于每類崗位,須分別規(guī)定崗位要求。崗位要求與船上的工作處所相關。
實例:
駕駛室;
船舶辦公室;
機械控制室;
工作間;
機艙;
廚房;
- 其他。
2.3 對于每類崗位,工作班次應分為相關于工作處所的幾個組成部分(i)。對非當班時間,應進行類似的評估(所區(qū)分的部分基于船東/船舶經(jīng)營人/雇員的評估)。
實例:
電工一整天可以分為下列幾個部分:
i = 1 工作間 = Ti = 5 h
i = 2 機械控制室 = Ti = 2 h
i = 3 船舶辦公室 = Ti = 2 h
i = 4 機艙 = Ti = 1 h
i = 5 非當班 = Ti = 14 h
總計 = Ttotal = 24 h
3 預計噪聲暴露級的確定
3.1 根據(jù)噪聲報告以及為每類工作預估的工作時間和非當班時間,可以計算噪聲暴露級。假設居住艙室和娛樂處所的噪聲限值不會超過本規(guī)則規(guī)定。根據(jù)本規(guī)則,使用精選的聽力保護器是建議性的。假設配戴聽力保護器工人的最大噪聲級不超過85 dB(A)。
3.2 每個處所的噪聲計算如下:
式中: Ti 系船上每個處所的有效持續(xù)時間;
T0系基準時間24 h;
系每個處所的A-計權等效連續(xù)聲級。
3.3 A-計權噪聲暴露級按每個處所的噪聲計算如下:
實例:結果表
崗位類型 電工 地點/處所
駕駛室 船舶
辦公室 機械
控制室 工作間 機艙 廚房 非當班
測得的A-計權等效連續(xù)聲級 64 63 75 84 85 72 60
持續(xù)時間/逗留 0 2 2 5 1 0 14
發(fā)出噪聲
0 52.2 64.2 77.2 71.2 0 57.7
A-計權噪聲暴露級 78.3
第MSC.338(91)號決議
(2012年11月30日通過)
通過經(jīng)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關于本委員會的職能,
還憶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以下稱“本公約”)第VIII(b)條關于除第I章規(guī)定外適用的公約附則修正程序,
在其第九十一屆會議上審議了根據(jù)本公約第VIII(b)(i)條提出和分發(fā)的本公約修正案,
按本公約第VIII(b)(iv)條規(guī)定,通過本公約的修正案,其文本載于本決議附件;
按本公約第VIII(b)(vi)(2)(bb)條規(guī)定,決定該修正案須于2014年1月1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約締約國政府或擁有商船合計噸位數(shù)不少于世界商船總噸數(shù)50%的締約國政府通報其反對該修正案;
提請SOLAS各締約國政府注意,按本公約第VIII(b)(vii)(2)條規(guī)定,該修正案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要求秘書長按本公約第VIII(b)(v)條規(guī)定,將核準無誤的本決議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發(fā)給本公約所有締約國政府;
還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分發(fā)給非本公約締約國的本組織成員。
附件
經(jīng)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第II-1章 構造-結構、分艙與穩(wěn)性、機電設備
A–1部分 船舶結構
1 在現(xiàn)有第3-11條后新增第3-12條如下:
“第3-12條–噪聲的防護
1 本條須適用于1600總噸及以上船舶:
.1 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簽訂建造合同;或
.2 如無建造合同,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或
.3 2018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
主管機關認為符合某一特定規(guī)定不合理或不切實際者除外。
2 對于2018年7月1日以前交付的船舶并且:
.1 2014年7月1日以前簽訂建造合同,并且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船舶;或
.2 如無建造合同,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
應采取措施[* 參見本組織A.468(XII)決議通過的《船上噪聲級規(guī)則》。]*將機器處所內(nèi)的機器噪聲減至主管機關確定的可接受水平。如果不能充分減少該噪聲,應對過度噪聲源進行適當絕緣或隔離或,如果該處所要求有人工作,提供噪聲庇護所。如必要,應對被要求進入該類處所的人員提供聽力保護器。
3 船舶的構造應按《船上噪聲等級規(guī)則》降低船上噪聲并保護人員免受噪聲傷害。該規(guī)則由海上安全委員會MSC.337(91)決議通過并可能經(jīng)本組織修正,但該修正案應按本公約第VIII條有關適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則修正程序的規(guī)定予以通過、生效和實施。就本條而言,雖然《船上噪聲等級規(guī)則》視為強制性文件,但規(guī)則第I章的建議性部分應視為非強制性,條件是該建議性部分的修正案應由海上安全委員會按其議事規(guī)則予以通過。
4 盡管有本條1的要求,本條不適用于《船上噪聲等級規(guī)則》1.3.4所列的船型。”
C部分 機器設備
2 現(xiàn)有第36條予以刪除并留白。
第II-2章 構造—防火、探火和滅火
A部分 通則
第1條–適用范圍
3 第1條的標題增加腳注如下:
“* 適用日期2012年7月1日由MSC.308(88)決議確定。但是,該決議公修正第II-2章中的第II-2/3.23條(《耐火試驗程序規(guī)則》的定義)和第II-2/7.4.1條(新增的.3),而對原適用日期為2002年7月1日的所有其他條文,并未進行修正。”
4 在現(xiàn)有2.4的.6后增加段落如下:
“.7 1992年2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貨船(500總噸及以上)和客船不必符合第19.3.3條,但應符合MSC.13(57)決議通過的第54.2.3條;和
.8 1984年9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貨船(500總噸及以上)和客船不必符合第19.3.1、19.3.5、19.3.6和19.3.9條,但應符合MSC.1(XLV)決議通過的第54.2.1、54.2.5、54.2.6和54.2.9條!
5 新增2.5如下:
“2.5 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還應符合MSC.338(91)決議通過的第10.1.2條規(guī)定!
C部分 火災的抑制
第9條–火災的限制
6 表9.3中,第(11)列(特種和滾裝處所)、第(2)行(走廊)的符號“A-15”由“A-30 g”替代。
7 表9.3中,第(11)列(特種和滾裝處所)、第(4)行(梯道)的符號“A-15”由“A-30 g”替代。
8 表9.3中,第(11)列、第(11)行(特種和滾裝處所)的符號“A-0”由“A-30 g”替代。
9 表9.4中,第(11)列(特種和滾裝處所)、第(1)行(控制站)的符號“A-30”由“A-60 g”替代。
10 表9.4中,第(11)列(特種和滾裝處所)、第(2)行(走廊)的符號“A-0”由“A-30 g”替代。
11 表9.4中,第(11)列(特種和滾裝處所)、第(4)行(梯道)的符號“A-0”由“A-30 g”替代。
12 表9.4中,第(11)列、第(11)行(特種和滾裝處所)的符號“A-0”由“A-30 g”替代。
13 表9.4中,第(2)列(走廊)、第(11)行(特種和滾裝處所)的符號“A-15”由“A-30 g”替代。
14 表9.4中,第(4)列(梯道)、第(11)行(特種和滾裝處所)的符號“A-15”由“A-30 g”替代。
15 表9.4中,第(6)列(A類機器處所)、第(11)行(特種和滾裝處所)的符號“A-30”由“A-60 g”替代。
16 表9.4中,新增腳注如下:
“g 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應至少符合第1.2條所述的船舶建造時適用的原有要求!
17 表9.5中,第(11)列、第(11)行(滾裝和車輛處所)的符號“*h”由“A-30 j”替代。
18 表9.6中,第(11)列(滾裝和車輛處所)、第(10)行(開敞甲板)的符號“*”由“A-0 j”替代。
19 表9.6中,第(11)列、第(11)行(滾裝和車輛處所)的符號“*h”由“A-30 j”替代。
20 表9.6中,第(10)列(開敞甲板)、第(11)行(滾裝和車輛處所)的符號“*”由“A-0 j”替代。
21 表9.6中,注“h”的現(xiàn)有文本由“刪除”替代。
22 表9.6中,新增腳注如下:
“j 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應至少符合第1.2條所述的船舶建造時適用的原有要求。”
23 刪除6.2和6.3,后續(xù)段落相應重新編號。
第10條–滅火
24 5.6.3中,現(xiàn)有.1由如下替代:
“.1 內(nèi)燃機上有失火危險的部分,或?qū)τ?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為船舶主推進和發(fā)電所用的內(nèi)燃機上有失火危險的部分;”
25 現(xiàn)有10.1由如下替代:
“10.1 消防員裝備的類型
.1 消防員裝備應符合《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和
.2 消防員裝備的自給式壓縮空氣呼吸器應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符合《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第3章的2.1.2.2的要求!
26 在現(xiàn)有10.3后新增段落如下:
“10.4 消防員通信
對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隊應攜帶至少兩個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用于消防員的通信。這些雙向便攜式無線電話機應為防爆型或本質(zhì)安全型。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應不遲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檢驗符合本要求。”
E部分 操作性要求
第15條–指導、船上培訓和演習
27 在現(xiàn)有2.2.5后新增段落如下:
“2.2.6 應為演習期間所使用的呼吸器氣瓶配備船上充氣裝置或船上應配備適當數(shù)量的備用氣瓶以替換已使用的氣瓶!
G部分 特殊要求
第20條–車輛處所、特種處所和滾裝處所的保護
28 現(xiàn)有6.1(包括6.1.1和6.1.2)由如下替代:
“6.1 固定式滅火系統(tǒng)
(6.1.1和6.1.2的要求應適用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應符合6.1.1和6.1.2原有的適用要求。)
6.1.1 不是特種處所、且能從貨物處所外部某一位置加以密封的車輛處所和滾裝處所,應裝設下列之一的固定式滅火系統(tǒng):
.1 符合《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規(guī)定的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tǒng);
.2 符合《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規(guī)定的固定式高倍泡沫滅火系統(tǒng);或
.3 符合《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和6.1.2.1至6.1.2.4規(guī)定的用于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的固定式水基滅火系統(tǒng)。
6.1.2 不能加以密封的車輛處所和滾裝處所以及特種處所應裝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規(guī)定的用于滾裝處所和特種處所的固定式水基滅火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應保護此類處所的任何甲板和車輛平臺的所有部分。該水基滅火系統(tǒng)應:
.1 在閥門總管上有1個壓力表;
.2 在每一總管閥門上清楚標出其所服務的處所;
.3 在閥門間內(nèi)有閥門的維護保養(yǎng)和操作說明;和
.4 有數(shù)量足夠的排水閥以確保系統(tǒng)的完全排水。”
第III章 救生設備和裝置
B部分 船舶和救生設備的要求
29 在現(xiàn)有第17條后,新增第17-1條如下:
“第17-1條 營救落水人員
1 所有船舶應參照本組織制定的指南 備有船舶特定的營救落水人員的計劃和程序[* 參見制定營救落水人員程序?qū)t(MSC.1/Cisc.1412)。
附錄 證書
30 附則附錄中的所有證書格式和設備記錄由如下替代:
]*。計劃和程序應列出擬用于營救的設備和為最大程度減少對船上從事營救人員造成的風險而擬采取的措施。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應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定期檢驗或設備安全更新檢驗(取較早者)之前符合本要求。
2 符合第26.4條要求的客滾船應視為符合本條要求!
客船安全證書格式
客船安全證書
本證書應附有客船安全的設備記錄(格式P)
(公章) (國籍)
供國際航行/短程國際航行 [1 不適用者劃去。]1用。
本證書由 (國名)政府授權 (被授權的個人或組織)按經(jīng)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guī)定簽發(fā)。
船舶資料 [2 船舶資料也可在表格中橫向排列。]2
船名
船舶編號或呼號
船籍港
總噸位
核準船舶營運的海區(qū)(第IV/2條)
IMO編號[3 按照本組織A.600(15)決議通過的《IMO船舶編號體系》。]3
建造日期:
建造合同日期
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日期
交船日期
重大改建或改裝開始的日期(如適用)
應填寫所有適用日期。
茲證明:
1 該船業(yè)已按公約第I/7條的要求進行了檢驗。
2 檢驗表明:
2.1 該船在以下方面符合公約的要求:
.1 結構、主機和輔機、鍋爐及其他壓力容器;
.2 水密分艙布置及細節(jié);
.3 下列分艙載重線:
核定并勘劃于船中兩舷的分艙載重線(第II-1/18條)[4 對于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應使用適用的分艙標志“C.1、C.2和C.3”。]4 干舷 適用于包括下列其他處所在內(nèi)的載客處所
P1
P2
P3
2.2 該船在結構防火、消防安全系統(tǒng)和設備及防火控制圖方面符合公約的要求;
2.3 該船根據(jù)公約要求配備了救生設備和救生艇、救生筏及救助艇用屬具;
2.4 該船根據(jù)公約要求在救生設備中配備了拋繩設備和無線電裝置;
2.5 該船在無線電裝置方面符合公約的要求;
2.6 該船救生設備中使用的無線電裝置的功能符合公約的要求;
2.7 該船在船載航行設備、引航員登船設施及航海出版物方面符合公約的要求;
2.8 該船根據(jù)公約及現(xiàn)行《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的要求配備了航行燈、號型以及發(fā)出聲響信號和遇險信號的設備;
2.9 該船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公約的有關要求;
2.10 船舶設有/未設[1 不適用者劃去。]1按公約第II-1/55 / II-2/17 / III/381條規(guī)定的替代設計和布置;
2.11 機電設備/防火/救生設備和裝置1的替代設計和布置的批準文件附于/未附于1本證書之后。
3 已經(jīng)/尚未1簽發(fā)免除證書。
本證書有效期限至 止。
本證書基于的檢驗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簽發(fā)于
。ㄗC書簽發(fā)地點)
。ê灠l(fā)日期) (經(jīng)授權發(fā)證的官員簽字)
(發(fā)證主管當局蓋章或鋼印)
客船安全的設備記錄(格式P)
證明符合經(jīng)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有關要求的設備記錄
1 船舶資料
船名
船舶編號或呼號
核準的乘客數(shù)
持證無線電裝置操作人員的最少定員數(shù)
2 救生設備明細表
1 救生設備可供使用的總人數(shù) ……………………
左 舷 右 舷
2 救生艇的總數(shù)
2.1 救生艇可載總人數(shù)
2.2 半封閉救生艇的數(shù)量(第III/21條和LSA規(guī)則第4.5節(jié))
2.3 自扶正的部分封閉救生艇數(shù)量(第III/43條[1 參見SOLAS 1983年修正案(MSC.6(48)決議),其適用于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1)
2.4 全封閉救生艇的數(shù)量(第III/21條和LSA規(guī)則第4.6節(jié))
2.5 其他救生艇
2.5.1 數(shù)量
2.5.2 型式
3 機動救生艇的數(shù)量(包括在上述救生艇總數(shù)內(nèi))
3.1 裝備有探照燈的救生艇的數(shù)量
4 救助艇的數(shù)量
4.1 包括在上述救生艇總數(shù)內(nèi)的艇的數(shù)量
4.2 快速救助艇的數(shù)量
5 救生筏
5.1 需設置認可降落裝置的救生筏
5.1.1 救生筏的數(shù)量
5.1.2 救生筏可載人數(shù)
5.2 不需設置認可降落裝置的救生筏
5.2.1 救生筏的數(shù)量
5.2.2 救生筏可載人數(shù)
6 海上撤離系統(tǒng)(MES)的數(shù)量
6.1 使用海上撤離系統(tǒng)的救生筏的數(shù)量
6.2 可載人數(shù)
7 浮具
2 救生設備明細表(接上)
7.1 數(shù)量
7.2 可供使用的人數(shù)
8 救生圈的數(shù)量
交通運輸部關于國際海事組織《船上噪聲等級規(guī)則》、經(jīng)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和《國際消防安全系統(tǒng)規(guī)則》(FSS規(guī)則)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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